(一)實施援企穩崗補貼。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按申領前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對受疫情影響依法關閉或停業的中小微企業,自嚴格按規定程式復工復産並連續正常經營一個月以上的,給予一次性援企穩崗補貼。
(二)緩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中小微企業,按規定經批准後,可緩繳養老保險期限最長至1年,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可延長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住房公積金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國家規定的5%;符合緩繳條件的,按程式報批後予以緩繳。
二、加大金融支援
(三)降低貸款利率。各銀行機構在滿足疫情防控期間各類企業信貸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各銀行機構積極爭取信貸政策,降低成本費率,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援。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縣內中小微企業貸款利率較2019年同期下降不少於10個bp。
(四)減免融資擔保費。縣誌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縣農業信貸擔保有限公司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向與其合作的銀行機構新增的貸款擔保,免收擔保費,並提高業務辦理效率。
(五)設立貸款風險基金解決融資難。縣財政在出資與工商銀行設立2億元“民營貸”的基礎上,再出資1000萬元與縣內法人金融機構組建貸款風險基金,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符合貸款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支援。
(六)設立企業應急週轉金解決臨時應急。縣財政安排2000萬元設立企業應急週轉專項資金,重點支援部分中小微企業貸款到期後不具備展期條件或無法直接向銀行機構申請貸款而急需應急週轉資金用於臨時週轉。
(七)持續加大金融服務力度。對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正常經營、遇到暫時困難、不能及時還款的中小微企業,可向銀行申請展期、續貸、還款後再貸。各銀行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允許其適當延期還款,做好續貸服務,優化金融業務辦理流程。積極引進融資租賃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渠道。
三、減輕企業負擔
(八)減免房租。對承租縣屬國有資産類經營用房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暫免收3個月房租。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
(九)減免稅費。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受疫情影響依法停産停業或經營困難、適用“定期定額”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由縣稅務局簡化停業手續或按實事求是原則調整定額。
(十)延期繳納稅款。對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十一)免收垃圾處置費、門市衛生費。對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報建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免收建築垃圾處置費,門市裝修免收裝修垃圾處置費,門市免收門市衛生費。
(十二)補貼不停工停産企業。對疫情防控期間符合條件的為防控疫情提供緊缺急需物資保障的生産企業、保障民生的商貿企業、綜合性農貿市場及物流配送企業給予防疫補貼或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