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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廣線:行人違規蹲坐鐵軌 鐵路為何還被判賠

2025-11-07 08:57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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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6日22時43分,京廣線某貨物列車以115Km/h速度運作至某縣車站上行線時,與面朝西、側向蹲坐在左側鋼軌上的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死亡。2025年1月10日,武漢鐵路監督管理局作出《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構成鐵路交通相撞一般B1類事故。事發地點的鐵路線路為封閉區段,封閉防護網完好,防護網固定水泥柱上有“禁止入內”的警示標誌。2024年7月4日、9日,某車務段下轄的某車站曾到鐵路沿線地區進行了鐵路路外安全宣傳教育。同時,該貨物列車的牽引機車為某鐵路局某機務段機車,由某鐵路局某機務段值乘。事發地段屬於某車務段管內。

裁判結果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受害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可以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並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二)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仍施以過錯行為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全部損害的百分之十以內承擔賠償責任。該條第二款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強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明知危險後果仍然無視警示規定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坐臥故意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並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除外。本案中,事發鐵路區段屬某車務段管理,該區段鐵路線路為封閉線路,封閉防護網完好,除非故意攀爬翻越完全可以起到安全防護效果;防護網固定水泥柱上有字跡清晰的“禁止入內”警示標誌,且某車務段下屬車站按計劃對鐵路沿線村莊進行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案涉貨物列車的機車視頻和LKJ運作記錄可以證明,某鐵路局某機務段司機在值乘中合規履職,無違規和懈怠情況,發現受害人後即刻採取緊急制動停車等措施,操作並無不當。因此,本案事發地所屬的鐵路運輸企業和貨物列車機車所屬的鐵路運輸企業均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本案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夜間22時後翻越封閉防護網,進入全封閉鐵路線路,後又側向蹲坐在鋼軌上,在列車到來時未能及時下道避險,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考慮受害人有年幼女兒需要撫養,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判決鐵路運輸企業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由事發鐵路線路區段所屬的鐵路運輸企業和案涉列車機車所屬的鐵路運輸企業各自承擔5%的責任。案件宣判後,當事人各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於鐵路運輸人身損害糾紛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無過錯原則的適用,主要出於以下幾層考量:一、有利於風險控制。高速運作的鐵路運輸本身是一種高度危險作業,對於這種高度危險,普通民眾無法了解其技術細節,也無力對其進行控制。鐵路企業作為經營者,通過技術改進、嚴格管理、人員培訓等手段,可以不斷提升控制和防範這種風險的能力,進而有效降低風險發生的機率;二、減輕弱勢方舉證負擔。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下,受害方需要證明鐵路企業存在過錯,這對於缺乏專業知識和調查能力的普通民眾而言,極為困難。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免除了受害方證明鐵路企業具有過錯的舉證責任,使法律的天平在高度危險作業領域適當向弱勢方傾斜,體現了法律對於生命權和健康權的優先保護。

然而,無過錯責任並非“絕對責任”,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免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如果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則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六條的第二款規定,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強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人行過道,或者明知危險後果仍然無視警示規定沿鐵路線路縱向行走、坐臥故意造成人身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並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除外。

其次,無過錯責任也並非完全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因受害人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鐵路運輸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可以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該條款也向社會公眾傳遞出來了信號: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法律保護受害人,但並不免除受害人自身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本案中,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夜間22時後翻越封閉防護網,進入全封閉鐵路線路,後又側向蹲坐在鋼軌上,在列車到來時未能及時下道避險,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夠較好的控制風險,實現對弱勢方權益的有效保護,同時也可以督促高危行業經營者持續履行最高標準的安全注意義務。但無過錯責任並不是“一刀切”,當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自身也存在過錯時,勢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社會整體的安全與和諧。

(來源:鄭鐵法院 作者:劉建梓 蔣航航 原標題:《行人違規蹲坐鐵軌,鐵路為何還被判賠》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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