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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老房子被鐵路爆破施工“震傷”通車後倒塌

2025-08-26 08:53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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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爆破等施工作業,鄰近村民的房屋墻體開裂,後續又倒塌,與施工單位的作業是否有因果關係?8月25日從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獲悉,該院下轄的襄陽鐵路運輸法院近日辦結了這起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2017年11月,某局集團公司與湖北某鐵路公司簽訂新建某段支線鐵路建設施工合同,承接該項目的建設施工作業。2020年,在修建某路段時,某局集團公司進行了隧道爆破等施工作業,對鄰近村民黃某某的房屋産生影響,導致其于1978年建造的土木結構房屋墻體開裂。

後某局集團公司與黃某某簽訂補償協議,黃某某獲得3000元補償款並承諾今後房屋再有損壞與某局集團公司無關,放棄一切索賠權利。

2024年7月,案涉鐵路通車運營。同年10月12日23時許,案涉房屋在火車通過後約1小時內倒塌。黃某某認為鐵路施工方應對其房屋倒塌負責並賠償。

後協調未果,黃某某訴至襄鐵法院,請求判令某局集團公司及湖北某鐵路公司恢復房屋原狀,並賠償室內動産及搬家搶險誤工等損失5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係因爆破振動、列車運作噪聲及振動引發的房屋倒塌糾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噪聲、振動污染環境行為”的界定,案由應定性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房屋倒塌照片和爆破時原告與某局集團公司達成的協議,協議中載明“某村組房屋距離施工地點較近,導致部分房屋受到施工影響發生損壞”。原告的初步舉證已完成,證明了房屋倒塌損害結果與爆破施工作業污染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

法院指出,被告某局集團公司需舉證證明其爆破行為與房屋倒塌無因果關係,但其僅提供了爆破作業人資質,未能提供爆破振動監測數據、合規評估報告或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未盡到舉證責任,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對鄰近建築進行長期監測或採取防護措施的義務,存在風險防控不足的過錯,故某局集團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湖北某鐵路公司對於案涉房屋倒塌應否擔責的問題,其提交了相關環境監測報告、環境保護與水土保持靜態驗收報告等關鍵證據,證明其運營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同時,經測量確認,案涉房屋距離鐵路中心線最短距離為117.8米。

該距離遠超鐵路安全保護區範圍,振動影響隨距離增加顯著衰減,且不屬於法定振動敏感區域。在原告未就湖北某鐵路公司環境污染侵權事實提供有效證據的情形下,對其要求湖北某鐵路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綜合考量某局集團公司舉證不能,以及未盡風險防控義務存在過錯,其應承擔60%的主要責任。案涉房屋為1978年建造的土木結構房屋,黃某某未能證明其在簽訂協議後對已知受損部位進行了合理維修加固以止損,且房屋存在自然老化,故黃某某應自行承擔40%的責任。

經過居中協調,法院最終促成雙方達成由某局集團公司向黃某某補償2萬元的和解協議。某局集團公司按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原告撤訴。

(來源:極目新聞)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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