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受理首件噪聲污染侵權案件
來自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的消息顯示:近日,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了首起因噪聲震動引發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原告某藝術品店內的收藏物因某施工隊施工現場産生的噪聲震動,從架子上震落摔碎,原告遂將施工單位、發包單位等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基本案情
原告訴稱,原告是一家以經營古董、工藝品為主業的藝術品店,2023年9月10日,某施工隊在原告店面西側施工期間,由於大型施工機械強烈震動,産生噪音,致使原告貨架上的宋代龍泉窯梅瓶、漢代和田玉玉龍、漢代觀音陶瓷板等6件收藏物品全部震落摔碎,原告財産損失嚴重。事發後,原告立馬報警,並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拍照。因雙方對損害物品價值分歧較大,無法達成調解意見,遂訴至呼鐵院,請求法院查清事實,依法公正判決。
該案是呼和浩特鐵路運輸法院集中管轄全區部分一審環境資源案件改革以來受理的首件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案件延伸
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是指責任人因工業活動或者是其他人為的原因,排放噪聲造成污染,使他人人身財産受到損害,或者其他公共環境、公共財産遭受損害,或者有造成損害的危險時,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引發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來源:中國網 作者:伍策 冷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