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滾動

違反“限高令”乘坐高鐵被法院罰款2000元

2024-10-18 08:56

來源:中國網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字體:

來自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的消息稱: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依法對違反“限高令”乘坐高鐵的莫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

近日,某銀行申請執行北京某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且名下的財産不足以全額清償確定的債務,在暫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産的情況下,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依法對北京某某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莫某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被執行人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並向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消費令,在繼續保留執行措施的情況下,依法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式。

然而,莫某被限制消費後,通過違法方式購買了高鐵票,乘坐了高鐵。根據大數據篩查結果,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查實了莫某違反限制消費措施乘坐高鐵的行為,執行法官立即對莫某進行約談。莫某接受批評教育後,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不當,主動承認了錯誤並積極悔過。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綜合莫某違反限制消費措施的具體情況及悔過表現和積極履行行為,對莫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莫某及時繳清了罰款,並手寫了一份300余字的具結悔過書,再次承認錯誤,保證改正。最終,執行法官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莫某以長期履行的方式償還剩餘債務。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執行局法官張亞豐表示,限制消費措施屬於執行程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的執行措施之一,法院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旨在通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高消費行為形成震懾力量,避免惡意逃避債務,督促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主動履行義務,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

張亞豐透露,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應當主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積極與法院、申請人溝通,確定履行期限。確實在短時間內無法一次性清償的,相關人員更應當如實向法院及申請人反映相關情況,積極籌措案款,並可以通過執行和解、長期履行的方式,逐步清償完畢,避免承擔因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法院採取限制消費等強制措施的風險。被執行人及相關人員違反限制消費措施或存在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來源:中國網 作者:伍策 冷竹)


【責任編輯:郭旭】
無障礙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