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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豬場因高鐵施工被迫倒閉 企業主稱損失超千萬

2024-09-06 15:40

來源: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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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豬場北側約30米,就是後建起的京沈高鐵

看著京沈高鐵從頭上呼嘯而過,高樹森站在荒廢多年的種豬場裏,滿臉無奈。2014年,隨著京沈高鐵(北京至瀋陽鐵路客運專線)在遼寧省朝陽市破土動工,高樹森親手創辦的種豬場受到了牽連。高樹森稱,高鐵建設産生的噪音、粉塵和細菌,導致種豬場裏的一千多頭豬相繼死亡。更為致命的是,根據相關規定,養殖場需與鐵路線保持至少500米的距離,這也導致種豬場無法繼續申領《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最終被迫倒閉。

“光是一千多頭豬的死亡,直接損失就得在四五百萬元,再加上這些年的建廠、運營成本、銀行貸款等,總共損失超過千萬元。”高樹森告訴新黃河記者。2015年11月,在當地政府部門協調下,京沈高鐵的施工方曾同意向高樹森提供一次性補償共計5萬元,高樹森並未接受。之後,高樹森走上漫長的申訴之路,至今未能得到滿意的解決方案。“養豬場建設在前,高鐵修建在後,造成的損失又該誰來承擔?”高樹森感到難以理解。

9月4日,新黃河記者就種豬場的補償問題致電朝陽市鐵路建設管理辦公室(簡稱“朝陽市鐵建辦”),該辦負責人回應稱,鐵路建設産生的噪音是否對豬場造成影響,需考慮多種前置條件,因此他無法給出明確判斷。此外,該負責人表示,高樹森已經選擇起訴的方式維權,關於相關爭議,將以法院判決、裁定為準。

高鐵建在種豬場附近,上千頭豬之後陸續死亡

緊鄰京沈高鐵的種豬場,坐落于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桃花吐鎮李家窩鋪村,隸屬於朝陽市銘葳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銘葳公司”)。日前,新黃河記者來到朝陽市李家窩鋪村看到,銘葳公司的種豬場早已荒廢,雜草長到了一米多高,但數棟十幾年前用紅磚、水泥砌築的豬舍墻體依然完整,部分豬舍內還能見到豬的骸骨。在豬捨得北側,就是架設在橋樑上方的京沈高鐵。

銘葳種豬場已荒廢多年

公開資訊顯示,京沈高鐵是國家《中長期鐵路網規劃》中“八縱八橫”高速鐵路網京哈高鐵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線路于2014年上半年全線開工建設,2021年1月正式開通運營。記者在種豬場院內了解到,在京沈高鐵運作的繁忙時段,相鄰車次間隔僅一兩分鐘,每當高鐵疾馳而過,呼嘯聲便響徹山間。據朝陽市官方認定的説法,經測量,銘葳種豬場西界距鐵路中心線30.9米,東界134.09米。

種豬場已被淹沒在雜草之中

站在廢棄的養豬場旁,高樹森回想起當年這裡的風光,依舊情緒激動。2007年,高樹森開始建設銘葳公司及種豬場,並於當年投産,業務包括二元雜交母豬生産,商品仔豬及育肥豬經營等。高樹森告訴記者,銘葳公司除了有種豬場,還有花卉、蔬菜種植業務,“我的豬舍,地下都帶地熱的。豬的糞便,可以作為植物的肥料,這樣迴圈利用,既做到了環保,又保證了經濟效益。”截至2013年,種豬場年營業額約400萬元,銘葳公司成了當地迴圈經濟養殖的典範,公司負責人高樹森也被評為雙塔區勞動模範。

豬舍內可見死豬骸骨

然而,自2014年7月京沈高鐵在當地開工建設以來,種豬場便陷入了困境。高樹森稱,高鐵項目的施工地點距離豬舍僅二三十米,作業過程中打樁機和各種設備産生的噪音以及粉塵等污染,直接讓種豬和豬仔産生了應激反應,嚴重影響了種豬和豬仔的健康狀況。同年9月,種豬場內的豬暴發瘟疫,到年底已有一千多頭豬相繼死亡。

豬場資質登出停業,施工方僅給補償5萬元

壓倒種豬場的,不只是相繼死亡的豬。根據原農業部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幹線500米以上。由於高鐵的開工建設,導致種豬場的防疫條件已發生重大變化。2014年年底,朝陽市雙塔區動監局將銘葳種豬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回收並登出。此舉也直接導致銘葳種豬場被“宣判死刑”,最終被迫停業。據高樹森估算,死亡的一千多頭豬價值四五百萬元,再加上這些年的建廠、運營成本、銀行貸款等,總共損失超過千萬元。

高樹森回憶説,高鐵施工前,有政府人員到府來測量過,並口頭告知種豬場屬於拆遷對象,自己因此並未過多焦慮。根據高樹森提供的相關材料顯示,2014年1月,高樹森與朝陽市鐵建辦、京沈鐵路客運專線遼寧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京沈客運遼寧公司”)及其他相關單位(包括鐵路建設單位和區縣、鄉鎮政府部門等)的代表共同實地測量,簽字確認種豬場距離高鐵上行線外側24米,並委託評估機構對種豬場進行了評估。但在之後,評估機構遲遲未將評估報告送達銘葳公司。

2014年1月,多方代表測量種豬場和高鐵的距離為24米

在此期間,高樹森始終認為自己的種豬場符合拆遷標準。此後,高樹森多次與朝陽市、區兩級鐵建辦等部門溝通,要求公示高鐵拆遷、種豬場安置、損失補償等相關標準,但始終無果。直到2015年3月11日,朝陽市政府就京沈高鐵建設工作有關問題召開會議,確認銘葳種豬場不在高鐵拆遷範圍之內,並要求由雙塔區政府協調施工單位,對銘葳種豬場在京沈高鐵施工過程中的損失進行協調補償,如補償不成,協助企業走司法程式解決。

施工方曾同意補償高樹森5萬元,但被拒絕

2015年11月,京沈高鐵的施工方曾同意向高樹森提供一次性補償共計5萬元,高樹森並未接受。此後,高樹森開啟了與政府之間的漫長訴訟。

法院:養殖不屬於環保目標,因施工受損另行主張

2015年12月,銘葳公司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朝陽市政府會議紀要中確認的“銘葳公司不在拆遷範圍內”的內容。2016年3月,法院駁回了銘葳公司的訴訟請求。銘葳公司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仍被駁回。銘葳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12月,再次被駁回。

法院認為,環境保護目標是針對人的保護,而不針對養殖禽畜予以保護

記者查看判決材料獲悉,將銘葳公司排除在拆遷範圍的依據,是由原環保部作出環審(2013)304號《關於新建北京至瀋陽鐵路客運專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簡稱“《批復》”),以及鐵道部第三勘察院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原鐵道第三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此處為裁判文書原文表述)出具的《關於提供“京沈客專朝陽市境內噪聲敏感建築物明細表及情況説明”的函》等材料。

法院認為,《批復》要求將工程沿線距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米以內的138處噪聲敏感建築物全部納入工程拆遷範圍,該138處噪聲敏感建築物僅針對學校、醫院、居民住宅等,並不包括養殖戶。即環境保護目標是針對人的保護,而不針對養殖禽畜予以保護。銘葳公司以養殖為主,不屬於環境保護目標,且不符合距鐵路外側軌道中心線30米以內的要求(後經再次測量高鐵與種豬場的距離為30.9米)。所以銘葳公司主張其應列為拆遷補償範圍的理由不能成立。關於銘葳公司主張因京沈高鐵距其養殖場較近,導致養殖場已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以及因施工單位施工噪音導致養殖豬發生疾病或應激死亡造成損失的問題,屬另一法律關係,銘葳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儘管法院判定種豬場不在拆遷範圍之列,但同時又載明“銘葳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我先建的種豬場,高鐵後來建設的,現在豬場倒閉了,我的損失總該得有人承擔吧?”高樹森説。

朝陽市鐵建辦

8月29日,新黃河記者跟隨高樹森來到京沈客運遼寧公司,該公司負責拆遷工作的一位王姓部長告知高樹森,銘葳種豬場因不符合拆遷標準,所以無法獲得拆遷補償。針對因新建高鐵與種豬場距離過近,導致種豬場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被吊銷的情況,王部長解釋稱係政策原因所致,與鐵路方無關。9月4日,新黃河記者就銘葳公司補償問題致電朝陽市鐵建辦,該辦負責人回應稱,鐵路建設産生的噪音是否對豬場造成影響,需考慮多種前置條件,因此他無法給出明確判斷。對於2015年施工方曾承諾給予高樹森5萬元補償一事,該負責人表示:“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可能會對它(種豬場)造成一定影響,所以才答應給他(高樹森)5萬塊錢,至於説具體原因或者是怎麼樣的條件下才達成的協議,我不清楚。”該負責人表示,當時鐵建辦也曾介入,但高樹森選擇了訴訟程式,拒絕協調。該負責人表示,高樹森已經選擇起訴的方式維權,關於相關爭議,將以法院判決、裁定為準。

養殖場因鐵路建設造成損失,已有多起獲賠案例

記者注意到,2014年7月1日,時任朝陽市常務副市長屈連春在京沈高鐵施工單位進場準備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明確提到,針對在京沈高鐵的施工過程中及建成通車後對沿線養殖戶的噪音影響問題;橋梁建成後對沿線住戶、養殖戶、保護地大棚的遮光、遮陰問題;徵地紅線外的農戶沒有出行道路或剩下少量果樹無法經營管理等問題,各縣(市)區及市直相關部門都要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在明確責任方面,朝陽市鐵建辦承擔了重要的協調工作。對於群眾訴求中按政策需地方進行解決的,朝陽市鐵建辦要牽頭組織相關縣(市、區)人員進行核量,簽訂協議並進行補償。

然而,當下距離上述會議已過去十年,銘葳種豬場與鐵路和政府之間的糾紛仍未有效解決。一位曾參與京沈高鐵遼寧段建設的業內人士向記者透露,新建高鐵對養殖企業産生影響後,具體補償多少,通常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北京市當代律師事務所李欣律師告訴新黃河記者,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另行主張權利,是指通過確定拆遷方及建設方存在侵權行為,讓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發現,類似維權並獲賠的案例並不少見,法院往往以侵權為由判決鐵路公司或建設方承擔賠償責任。據(2015)東遼民初字第1027號判決書載明,2014年3月,因遼長鐵路建設施工噪聲巨大,位於吉林省的東遼縣紅運養殖專業合作社肉食雞養殖受到影響,同時,由於新建鐵路距離該合作社過近(不足500米),導致合作社無法更換新的《動物防疫合格證》,經相關資産評估事務所評估,該合作社損失總計45.41萬元。最終,法院要求涉事鐵路公司賠償該合作社45.41萬元;據(2013)赤民初字第1059號判決書載明,2009年3月,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下屬機構在施工過程中,車輛噪聲及灰塵影響李某某的豬場生豬生長,並導致生豬死亡、生豬出欄週期延長的後果,法院判決中鐵十七局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李某某經濟損失的80%,即85.1萬餘元;據(2020)陜08民終2539號判決書載明,2017年,陜西靖神鐵路在建設期間,産生噪聲與震動等,影響了橫山綠原養殖有限責任公司養殖場種豬正常養殖,並由於鐵路建設,導致該養殖公司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到期後無法換新,不能再繼續經營斯格種豬養殖項目。因此,該養殖公司向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重建費用及未來三年預期利潤共計537.2萬餘元。最終,法院判決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向該養殖公司賠償重建費用450萬餘元,並承擔停業損失38.9萬餘元,賠償總額合計為489.7萬餘元。

(來源:濟南日報-新黃河 記者 白德彰

【責任編輯: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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