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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傷人案原告:動物園過錯更大 應承擔大部分責任[組圖]

發佈時間: 2016-11-23 09:22:36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王巍 曾金秋  |  責任編輯: 倫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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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達嶺動物園老虎咬人事件中受傷的趙女士回到當時的事發地東北虎園門外。新京報記者 薛珺 攝

原告向園方提出共計155萬餘元賠償。其中,死者周某的三名親人作為原告,索賠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近125萬元,趙女士則提出31萬餘元賠償,包括醫療整形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失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

周某家人認為,動物園管理方過錯明顯更大,應承擔主要責任。

首先,自駕車遊覽野生動物園猛獸區係高度危險行為。被告未經論證與評估開展此項經營活動,屬於違法經營。

其次,對於高度危險行為,被告並沒有對遊客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及培訓活動;沒有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沒有對猛獸和遊客進行有效隔離;沒有應急預案,也沒有配備必要的救助設施及設備,且對員工也沒有進行必要的培訓;對於傷者沒有採取有效的護理(如有效包紮、止血)行為。

此外,周某下車施救女兒的行為沒有任何過錯,其行為性質應當屬於“見義勇為”。被告應對周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周某丈夫曾出示一段與動物園方的對話錄音,園方表示願支付15%的賠償費用。為此,新京報記者曾致電園方工作人員,對方表示,事故認定要聽取權威機構意見,動物園願從道義給予一定補償。

原告提出,事故發生後,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過幾次。起初,被告態度積極,有賠償意願,但在政府部門公佈《事故調查報告》後,被告突然改變了態度。

延慶區政府調查認定,造成事件的原因,一是趙女士未遵守猛獸區嚴禁下車的規定,對園區相關管理人員和其他遊客的警示未予理會,擅自下車,被虎攻擊受傷。二是周某救女心切未遵守規定下車,被虎攻擊死亡。因此,該事件不屬於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原告表示,對調查組這一結論並不認可,正在提起行政復議。此外,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雖有關聯但不能等同,即使不屬於安全責任事故,也並不表示被告對死者沒有民事賠償責任。

此前,動物園負責人曹志傑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園方已盡到提醒義務,但無法強制阻止遊客下車。對趙女士及其母親的賠償問題,要依照《事故調查報告》進行。

原告認為延慶區人民法院會因行政干預而難以保證本案公平公正審理,申請提級管轄。這是否會改變案件審理法院?專家律師均表示“不看好”。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表示,民事案件原告當事人需要從案件訴訟標的額和影響等情況,確定符合哪個級別的法院管轄,進而直接到對應級別的法院去立案。法院一旦立案,一般會採取“管轄權恒定原則”(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恒定),即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間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

從目前情況看,如果趙女士一方認為,本案屬於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由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進行審理的案件,則其應當直接到相關中級或高級法院進行立案。

此外,張韜律師稱,趙女士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轄,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指定管轄只能由上級法院來指定,本案不符合提級管轄範疇。

華北電力大學民訴法王學棉教授也表示,指定管轄的原因分兩種,一是事實原因,即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無法行使管轄權:比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

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法律相關規定不適合審理相關案件,比如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員是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或者是兩個同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應報請二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因此,此案中,當事人提出指定管轄申請,理由不充分。

此外,王學棉教授提出,當事人雖然質疑延慶法院對該案公平審理的可能性,但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延慶法院會出現不公正審理的情況。

其分析認為,法律沒有禁止當事人提出指定管轄申請的權利,但從目前情況來看,此舉更像一種訴訟策略或者訴訟手段。如果當事人確實認為應該由中院負責審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賠償標的達到中院管轄的金額標準即可,但提高訴訟標的,則要承擔未獲法院支援的訴訟請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擔訴訟費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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