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光: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對這次整合文件的規定要有全面準確的理解。
我給大家讀一下文件的規定,有這樣幾句話“逐步建立個人繳費標準與城鄉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相銜接的機制。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我先來講一講關於逐步建立機制這句話。當初新農合以及城鎮居民醫保建立的時候,財政給予定額的繳費補助,個人按照定額來繳費。這種方式比較直觀,容易操作。但是與職工醫保和其他社會保險的險種,比如養老保險、工傷保險按照一定比例的方式來繳費相比,它難以建立籌資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水準,和居民收入增長而增長的機制。所以,這次文件首先提出要逐步建立這一機制,規定了今後朝著建立機制的方向發展。
大家注意這個關鍵詞“逐步建立機制”,非一蹴而就,非一天之內就能改變的。下一點要注意的是文件提出了合理劃分政府和個人的繳費責任。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要看一看城鄉居民醫保包括以前的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是一種什麼性質呢,它是屬於社會保險,而不是社會救濟,既然是社會保險就要按社會保險的原則來設計和辦事,政府有責任,個人也有繳費的義務。居民醫保的籌資中的構成,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新農合,在2007年的時候,每人平均按40元錢籌資,財政補20元,個人交20元,財政負擔和個人繳費比例1比1。
到2014年財政和個人的比例,每人平均籌資400元錢,其中財政補320元,個人交80元,財政佔80%,個人佔20%。到2015年,財政的補助和個人繳費同時提高了一部分,每人平均籌資達到500元,其中財政補助380元,個人繳納120元,這是全國大的平均水準。財政補助比例越來越高。長此以往財政不堪重負,將不利於居民醫保制度的發展。既然叫做社會保障制度,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籌資水準決定了待遇水準,如果籌資增長不了,又怎麼能夠不斷的提高待遇水準呢?如果為了參保居民的長遠利益來考慮,長時間的保持籌資不調或者低水準個人繳費,並不利於老百姓個人的醫療保險待遇的提高。
高個人繳費比重”是這個文件指出的一個方向和原則,真正實行和操作起來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逐步的適當的提高一點個人繳費不至於超出可承受的範圍。
下一步按照文件的要求,省政府要做出規劃,要拿出實施方案的。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個人繳費的機制的建立時比重的適當提高,是要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和精心的測算的,應該相信地方政府是會結合當地的財政收入水準和城鄉居民的收入水準,來審慎的考慮,選擇適當的時機出臺。
顧雪非:其實我們想一下,我國為什麼要建立醫療保障制度,本來的目的不是為了增加老百姓的負擔,目標是為了降低老百姓的就醫負擔,所以從這個制度設計上來講,我們的籌資來源大頭一直是政府的財政支出,而且在執行的過程中,政府財政的比例越來越高。
第二,我們從理想籌資的設計,社會醫療保險,應該是差別籌資、同等待遇,因為我們是一個互助共濟制度,它為什麼能夠運轉就是有一個互助的再分配的機制,富人應該多繳費,中等收入少繳費,低收入人不繳費,我們的職工醫保符合這樣一個原則,和你的工資收入比例是掛鉤的。
在城鄉居民醫保制度下,要核實每個人的收入成本太高,所以,我們選擇了學術上所謂“社區籌資”,這個社區不是指我們的居委會而是基於人群的平均費率的概念,這樣的話也是一種可以選擇的,通過其他精細的設計,保障制度的公平。我們的醫療制度要做的是首先為低保人群、特困人群,他們繳不起保費的人,我們給他們繳費,也就是説貧困群體不用繳保費,不管制度將來怎麼調整,這個制度不會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