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人口老齡化程度較高的省份之一,到2013年底,全省60歲以上老年人口達897.83萬人,佔戶籍人口的18.63%,80歲以上高齡老人140.16萬人,佔老年人口總數的15.61%。近年來,省委、省政府認真貫徹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強化政策創新,發揮社會力量主體作用,破解發展難題,推動全省養老服務實現跨越式發展。
一、注重頂層設計,科學設定養老服務業目標任務
省委、省政府以改革創新為動力,注重頂層設計,去年以來,連續出臺了3個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發展養老服務業和民辦養老産業的重要文件,提出要把不斷滿足老年人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激發市場活力,確保托底型養老、擴大普惠型養老、支援社會化養老,並進一步明確了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9643”的養老服務格局,即96%的老年人享受居家養老服務,4%的老年人享受機構養老服務;不少於3%的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養老服務補貼,實現服務能力大幅增強、産業規模顯著擴大、發展環境更加優化。
二、加強制度創新,突破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瓶頸制約
針對養老服務業發展中存在的抵押融資難、投資者權益保障、基礎服務設施薄弱及人才匱乏等瓶頸問題,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認真調研和慎重協調的基礎上,大膽開展制度設計和創新。一是打破抵押融資限制。明確允許養老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産權明晰的房産等固定資産辦理抵押貸款,國土資源、房産管理部門應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規定“通過招拍挂出讓有償方式取得的民辦養老機構用地,可確定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養老機構用地)”,為其辦理抵押貸款掃除政策障礙。二是保障投資者權益。明確營利性養老機構按市場機制獲取利潤,同時賦予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投資者有限財産權。規定:除捐資舉辦的外,其餘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組織,出資者擁有實際出資額的財産所有權;在扣除舉辦成本、預留單位發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關費用後仍有結余的,可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舉辦人;投入滿5年後,在保證不撤資、不影響法人財産穩定的前提下,經單位決策機構同意,出資人産(股)權份額可以轉讓、繼承、贈與。三是配套社區養老服務用房。規定城鎮新建住宅項目應按套內建築面積不低於項目總面積的2‰且最低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闢養老服務設施。四是強化專業人才培養。對高校和中職學校老年服務與管理相關專業畢業生服務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滿一定年限給予“入職獎補”;對符合條件的參加養老護理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從業人員,按規定給予補貼;定期發佈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位,實行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等。
三、優化扶持政策,激發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活力
一是明確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養老服務領域,都要向民間資本開放,並簡化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以及護理院等老齡型醫療機構的立項、開辦、執業資格、醫保定點等審批手續。二是切實保障民辦養老機構用地。各市、縣(區)單列養老機構用地指標,並列入年度用地計劃。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營利性養老機構按成本逼近法和收益還原法,以招拍挂方式優惠供地。三是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省財政對符合條件的民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給予床位補助,並建立向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購買服務制度。四是支援融資信貸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大財政貼息、風險補償等政策扶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建設項目信貸支援力度。除執行國家統一的稅費優惠政策外,各類民辦養老機構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征水利建設基金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養老機構在合併、分立、兼併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産、土地使用權轉移行為,不徵收營業稅。五是扶持老年社區和老年地産建設,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等方面給予優惠,配套養老護理機構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浙江省老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