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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統籌城鄉研究設置[組圖]

發佈時間: 2014-02-28 14:39:07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張琳  |  責任編輯: 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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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新辦就《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關情況舉行新聞發佈會。 (中國網記者 張琳攝影)


 中國網2月28日訊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8日舉行新聞發佈會,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胡可明介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關於社會救助城鄉統籌問題,《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從所列的各項救助制度到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都是沒有區別城鄉二元結構,而是統籌研究設置的。中國網現場直播

李立國説,一是政策制定和實施主體上,《辦法》規定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經辦工作上,一般都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經辦機構。二是在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上,也是城鄉統籌考慮的。三是在社會救助申請流程和審核審批程式上也是同樣的。四是在健全資金物資保障機制上,把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是同樣要求的。五是在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的規範上,是同樣規定的。

李立國指出,在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上,我們要著眼于做好三項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尤其是在《辦法》頒布實施後,在國家層面制定臨時救助制度時,要考慮把在城鎮工作生活達到一定期限的非戶籍常住人口納入到臨時救助範圍。在沒有城鄉差別的救助項目上,在支出標準相對一致的救助項目上,比如醫療救助,實行城鄉同樣的保障標準和補助水準。

第二,研究制定社會救助的法定量化確定機制,依據制定救助標準的有關科學制度來制定各類社會救助標準,尤其是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的法定量化標準,盡可能地實現城鄉標準的統籌和縮小差距。

第三,我們鼓勵城鄉差別小的地方、有條件的地方,在逐步縮小城鄉救助標準和補助水準的基礎上,逐步達到城鄉標準和補助水準的一致。在這裡,我順便説明一下,統籌城鄉發展並不意味著城鄉救助水準完全一致,因為財産、收入來源、經營條件以及消費支出條件的不同,城鄉救助標準和水準完全統一還有一個歷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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