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鼓勵礦業加快轉採、投産,儘快釋放産能

發佈時間: 2023-04-14 18:04:01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劉楨珂

中國網4月14日訊 近日,為進一步健全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範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管理,維護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産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推動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修訂印發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方面了解《辦法》相關情況,三部門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在回答關於《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調整完善的問題時,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延續執行了現行辦法大部分條款,並結合徵收管理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進行了細化、調整和補充。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在徵收管理體制上,促進了徵收管理政策與時俱進。在保持中央與地方總體分成比例穩定的基礎上,細化明確不同情形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成規定。與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職責劃轉改革銜接,調整明確部門間的徵收管理職責。根據礦業權設置情況,對跨省域、跨市縣礦業權,以及油氣礦業權等複雜情形怎樣確定徵收地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在出讓收益徵收方式上,減輕了企業的支付壓力。一方面,明確按出讓收益率徵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徵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對《礦種目錄》內的144個礦種(佔法定173個礦種的83.2%),分“按額徵收”和“逐年按率徵收”兩部分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按額徵收”部分,在出讓環節依據競爭結果確定,因資源稟賦不同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差異,可以在出讓環節得到體現。“逐年按率徵收”部分,由礦業權人在開採銷售後依據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讓收益率)按年繳納。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額形式徵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長了分期繳款年限,細化了市場基準價的相關規定。出讓收益徵收方式的優化調整,既有利於維護市場競爭機制,保障資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礦業勘查開發客觀規律,聚焦解決徵收節奏靠前偏快問題,均衡礦業權人財務負擔的時間分佈,降低了企業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單位的顧慮,鼓勵加快轉採、投産,儘快釋放産能。

三是在繳款和退庫上,提升了管理和服務效果。明確了自然資源、稅務部門之間的費源資訊傳遞機制。對礦業權人據實申報和繳款責任作了規定,確保徵收機制落地落實。將礦業權人繳款時限從收到繳款通知書7日內延長至30日內,便於其籌集資金。細化了退庫職責分工和辦事流程,明確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分成部分的退還工作。

四是在新舊政策銜接上,分類明確了新老礦業權的出讓收益徵收政策。區分2017年7月1日以前、2017年7月1日至《辦法》實施之日以及《辦法》實施之日後三個時間段,結合礦業權是否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以及礦種是否在《礦種目錄》內,分別作了細化規定。同時,強調了已簽訂的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不再調整,礦業權人可按照合同約定或批復情況,繼續繳納剩餘部分。對於部分企業欠繳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一次性補繳壓力較大的,允許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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