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圖 片

全國“專車第一案”在濟南開庭[組圖]

發佈時間: 2015-04-16 11:01:22  |  來源: 中國網綜合  |  作者: 楊佳  |  責任編輯: 楊佳
直接點擊圖片或者使用鍵盤'←' '→'鍵翻頁

 

4月15日,在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庭審現場,原告陳超(左)在觀看被告提供的視頻證據。

當日,全國首例“專車案”——濟南市民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行政處罰一案,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

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專車軟體在濟南西站送客的陳超,被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執法人員認定為非法運營,罰款兩萬元。陳超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新華社記者 徐速繪 攝

 

新聞報道被作為輔助證據提交

而對於運管中心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除了現場筆錄、執法現場錄影以及詢問筆錄外,北青報3月17日A13版的報道《“專車第一案”車主:這是一次撞擊》則成為當日庭審的亮點。運管中心表示,對方表示陳超在接受北青報專訪時曾經講述過自己在當時並沒有收到乘客的支付款,而是在幾天后乘客自覺支付了部分金額。濟南客運管理處表明,提交北京青年報只是向法庭提交一份材料,便於法庭查明事實。

而李文謙表示,對被告提交的北京青年報的報道,因為該份報道是發生在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後的相關資訊,被告既無法證明報道內容的真實性,在法律上也不能將其作為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性材料。在審判員表示既然原告本人到庭參加庭審,可以就新聞報道本身發表意見,李文謙則表示,自己拒絕對《北京青年報》報道發表任何意見。

“專車”定義發問被架空

儘管庭審現場並未對專車運營以及客運管理法規進行辯論,但是除了對是否具備行政處罰資格、程式性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辯論和質證外,還是頗有亮點的問題,比如李文謙律師向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發問:請你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專車?

李文謙説,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斷問詢乘客、司機 “你是不是專車來的”?“我理解他們所説的專車就是黑車,與平常市民所使用的通過打車軟體,以網路預約方式將客人運送到目的的專車概念不同。”

而記者查閱資料發現,除了有些城市定義私家車不能成為專車外,確實沒有對專車這一大家耳熟能詳的新生事物作出一個法律或約定俗成的定義。李文謙認為,雖然問題被駁回,但是這也許會提出一個思考,讓大家去推動對專車準入標準的重新界定。

【法律思考】

不能讓萬眾創新止步于行政管制

4月12日,由北大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舉辦的專車發展法律研討會在北大舉行,北青報記者應邀參與旁聽研討會。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國家行政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等持續關注專車發展的知名學界專家以“專車第一案”為契機,對專車發展適用的法律方向與問題進行了探討與研究。學者一致認為,不能讓萬眾創新止步于陳舊的行政管制。

針對“專車第一案”,與會專家普遍認為,案件的焦點和矛盾在於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執法依據和尺度。北大法學院博士生導師蔣大興從市場供需面分析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用行政法打壓專車、抑制其擴張不會有好效果。公眾為獲得更好的出行條件而叫專車是一種合法性需求,政府必須慎重考慮有沒有必要對此進行管制。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表示,技術的進步是無法阻擋的,由技術的進步所帶來的生産經營方式的變革也不應受到法律的阻礙。政府在監管的同時,應該首先查明專車公司在專車運營過程中扮演一個什麼角色,其公司行為是否合法,再著手確立監管規則,那麼一個新的經營模式才可能真正成熟,並獲得社會任何一方的接納。否則,單純的打壓與否定無助於一個産業的發展。(北京青年報 文/記者王曉芳)

   上一頁   1   2  


 
標題圖片
 

熱點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