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復旦投毒案宣判 被告人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組圖]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4-02-18  發表評論>>

據中央電視臺新聞中心官方微網志“央視新聞”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2月18日)對"復旦投毒案"依法公開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3年4月,復旦大學研究生黃洋因舍友投毒死亡,年僅28歲。圖為庭審現場。圖片來源: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網志

中國網2月18日訊   備受關注的復旦大學投毒案將於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林森浩被指控以投毒方式故意殺害室友黃洋。這起震驚全國的校園殺人案曾一度引發輿論對大學寢室關係話題的熱議。

本案受害人黃洋的父母已經抵達上海,來參加今天的庭審宣判。黃洋父親黃國強向記者展示兩條短信,內容為被告林森浩父親發來的“求情短信”,對兒子愚人節開玩笑造成悲劇深表歉疚痛心並望求諒解。對此黃家人依然態度堅決。黃國強表示不是死刑肯定抗訴。

案件背景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與同學一起做實驗,當天想起了上次實驗中留下來的藥品。正好那天在宿舍,黃洋和其他同學打遊戲時説起愚人節快到了,他要想個節目整人。林森浩當時看他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聽説其他學校也有過用毒來整人的事,就在心裏暗想,先投毒“整”黃洋,而投毒是為了給受害人開個愚人節玩笑,讓他難受些。然而根據警方通報,林某殺人是因與黃洋瑣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2013年11月27日,林某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庭審上承認投毒行為,但表示這是個巧合。

案發過程

2013年3月31日中午,復旦大學2010級碩士研究生林森浩將其做實驗後剩餘並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與林森浩同寢室的黃洋起床後接水喝,飲用後便出現乾嘔現象,最後因身體不適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衛分局接復旦大學保衛處對黃洋中毒事件報案,上海警方接報後立即組織專案組開展偵查。經現場勘查和調查走訪,鎖定黃洋同寢室同學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當晚依法對林某實施刑事傳喚。

偵辦過程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黃洋經搶救無效,于當天下午3點23分在上海中山醫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該生宿舍飲水機內剩餘的水中檢驗出某些含毒化學成分,認定其寢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黃洋父母給復旦校長楊玉良寫親筆信,質疑學校推諉避責,官僚作風。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檢二分院對嫌疑人林某的公訴已被該院正式受理,公訴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殺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復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動機、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開了調查,並充分聽取了庭審過程公訴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並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至下午6時15分,該案庭審結束,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擇日對該案作出宣判。

罪名解釋

本案被告人林森浩採用向飲水機裏投毒的方式,將室友黃洋殺害,因此,很多人認為林森浩的行為觸犯的罪名為投毒罪。但實際上,林森浩所涉罪名並非大家所説的投毒罪,而是故意殺人罪。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2001年12月29日公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産安全。與投毒罪相比而言,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外延更為廣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故意殺人罪侵害的客體是特定的人,行兇者有明確的殺人目標。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幫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投放危險物質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産的安全,這是其與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産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根據刑法規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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