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冀中星涉嫌犯爆炸罪一案。(圖為朝陽區人民法院發佈庭審圖片)中新社發
備受關注的“7·20首都機場爆炸案”今日將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一審公開宣判。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爆炸罪追究被告人冀中星刑事責任,冀中星的辯護人則為其做了無罪辯護。冀中星的律師日前還表示,復查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至今仍無結論。
檢方要求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指控,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攜帶自製爆炸裝置,自山東省鄄城縣居住地乘長途汽車獨自來京,當晚18時許至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廈,在遇到警察現場執法時引爆自製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重傷、一名警察輕微傷。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冀中星被警方當場控制。
9月17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冀中星躺在移動病床上接受了兩個半小時的庭審。冀中星的父親、哥哥、妹夫和其他親屬共5人旁聽了本案庭審。
公訴機關認為,冀中星法制觀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確處理,以爆炸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其行為是在違背社會普遍價值觀的情況下實施的。冀中星故意製造爆炸物,且進行了犯罪準備。在機場冀中星喊“我有炸彈”,説明他明知其行為對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都有威脅,他對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有明確認知。
在量刑方面,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冀中星否認故意引爆 律師做無罪辯護
冀中星是故意引爆爆炸物、還是過失行為,成為此案爭議的焦點。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冀中星自辯稱不是故意爆炸,去首都機場也是表達個人訴求。冀中星稱,案發當天,當機場民警到達後,他怕民警搶手裏的爆炸物,所以把爆炸物倒了個手,之後就發生了爆炸,他不是故意引爆的,自己的行為是過失行為。
冀中星還表示很後悔,有事情不應該以危險的方式,而應該通過正常的途徑解決。
庭審中,劉曉原、李方平兩位辯護律師為冀中星進行了無罪辯護。辯護人認為,冀中星引爆爆炸物,主觀上不是出於故意,也沒有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因此,冀中星既不構成爆炸罪,也不構成過失爆炸罪。
劉曉原辯稱,冀中星攜帶炸彈去機場,不是想自殺,也不是故意引爆炸彈傷害無辜,而是在倒手過程中不小心引爆了炸彈,“他沒有在人群中引爆,反而喊著讓旅客和警察離開,足以證明這個説法是可信的。”
冀中星東莞致殘案復查尚無結論
根據冀中星的説法,去首都機場是為“東莞致殘案”表達個人訴求。冀中星自稱,2005年6月28日淩晨2時左右,他開摩的拉客經過廣東省東莞市厚街鎮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和其所拉的客人遭到新塘村治安隊隊員毆打並致其下肢癱瘓。此後,他多次投訴無果。在訴至法院後也因沒有充足的人證物證而敗訴。
爆炸案發生後,東莞市政府發佈了冀中星反映被治安隊員毆打致傷問題的情況通報。根據該通報,事發時,冀中星在厚街從事摩托車載客行駛至厚街新塘村治安隊門口附近,與在路上巡邏的治安隊員陳漢華、陳梅莊發生碰撞。陳梅莊因跳上花槽避免了受傷,陳漢華被摩托車撞上,與冀中星及乘客龔濤三人倒地,並相繼受傷。
東莞厚街公安分局稱,由於至今仍沒有證據證明治安隊員毆打冀中星、龔濤的情況,故該案仍在調查中。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東莞市中院相關負責人已調出當年的案卷,組織法官進行核查。
另據《新京報》10月12日報道,冀中星的律師表示,復查冀中星投訴的毆打致殘案至今仍無結論。(中新網北京10月15日電)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網 | 本網部分展示作品享有版權,詳見産品付費下載頁面。購買請撥打010-88828049中國網圖片庫諮詢詳情 | 責任編輯: 張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