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教育學者
南京理工大學紫金學院出臺規定:3月20日之後,學生不得在教學區樓道裏停放自行車,否則將被視為“無主車輛”拖走;5月3日之後,禁止攜帶任何車輛進門。這一禁令遭到眾多學生質疑和反對。該院院長稱,學校自行車過多,造成校區道路擁擠,同時,自行車堵塞消防通道,形成安全隱患,“禁騎”是出於對學校整體氛圍的考慮。(3月26日《揚子晚報》)
幾乎同時,北京大學也出臺一項制度——今年5月以後,北京大學將在全校推廣實施對 “重點學生”進行學業會商的制度,包括學業困難、思想偏激等十類學生被納入會商範圍,引發爭議。 (3月25日《長江日報》)
這兩校規定、制度的出臺,都有一個共同點,即事先並沒有就禁止的事項、會商的要求,與禁止和會商的主體——全校學生進行溝通、討論,而是由學校行政機構單方面提出實施。而在規定、制度出臺之後,還有一個共同點,即規定、制度遭到學生的質疑,引起爭議。可是似乎看不到校方根據學生意見重新討論規定、措施的合理性,進而取消或者修訂規定、制度的跡象;只見有關負責人對輿論做解釋。依照這類事件在大學裏的“發展規律”,很有可能的局面是,縱有學生反對、質疑,但學校照樣執行。
學校以擁擠、堵塞消防通道、造成學校整體環境差等為由,而這些其實都不能成為“禁騎”的理由。解決以上問題,學校可設置專門的停車棚並由後勤員工管理,或者在校園裏開行班車,方便學生在校園行動。這種做法在很多大學都採用,由於有規範的停車管理以及班車服務 (有的學生就選擇不騎車而坐班車),校園秩序得到很好的維護,而學生的“騎車權”也未被侵犯。簡單粗暴的“禁騎”,其實是學校不想承擔管理成本,卻想把環境“治理好”,於是想出限制學生權益的招數。
會商 “思想偏激”學生的制度,或許在校方看來,這是引導學生“理性”看待各種校內外問題,然而,不管學校的“初衷”有多好,這一做法是與“自由思想,獨立人格”格格不入的。思想沒有標準答案,校方更不是思想標準的制定者,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鼓勵學生大膽質疑,才是大學該有的作為。學校“會商”的實質是讓學生聽話,減少學生的批評、質疑給自己的管理“製造”麻煩。
校方想減少管理成本、讓學生“好管理”,站在行政立場,並不難理解,甚至可以説,學校行政在管理中,少不了這方面的衝動。對此,“教育”學校行政機構和人員尊重學生權益、遵守大學之道,往往效果不佳。最有效的辦法是,在大學的管理中,建立制約行政權力的制度。從現代大學的管理看,確保一項措施不侵犯學生權益、不違背基本教育規律,一般應有兩項制度:一是規定學校行政機構出臺事關學生的規定,有必要事先舉行聽證會、徵求學生意見;二是學校單方面出臺某些規制,學生會組織可提出不同意見,乃至要求校方改正。打個比方,如果“借鑒”北大的“思路”,學生(學生組織)有權對學校不尊重學生權益的做法,與學校有關方面進行合理的“會商”,那我國大學“以學生為本”的理念就有機會形成。
當然,學生們的這種權利還需要教育管理制度的支撐,具體包括自由申請入學制度、自由轉學制度、學生可施行主體權利的學生自我管理制度。在這樣的制度框架下,學校想的就不會是怎樣限制學生,而是怎樣服務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