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2月4日訊(記者 趙曉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新刑訴法解釋》明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作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新刑訴法解釋》明確監察調查證據的使用規則,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於監察機關收集的證據的審查判斷,適用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
《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也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