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均波建議破除“以論文論英雄”評價機制嚴打論文買賣“灰色産業鏈”| 建言中國038

發佈時間: 2020-05-27 18:52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宋柏霖

【編者按】醫學論文成“買賣”,網上論文“一條龍”服務,愈演愈烈的期刊收費、論文買賣現象背後,是扭曲的醫生考核評價體系。不僅製造了大量學術泡沫,更導致剽竊造假之風盛行。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院士葛均波呼籲嚴打論文買賣“灰色産業鏈”,他提案認為,由於利益驅使,科研工作者中也滋生了許多學術不端的現象,甚至出現網上公開買賣論文的亂象。這不僅助長了學術腐敗之風,造成了國家科研經費的浪費和損失,也嚴重影響了我國醫務工作者的公信力,不利於醫學人才培養。

提案建議,採取綜合性法律手段,從全社會層面制裁約束這類不良現象。結合政府正在建立的全民徵信系統,將有醫學學術研究買賣的主體雙方納入徵信體系之中。營造正確嚴謹的學術環境和人才評價機制,促進我國醫療事業和醫療人才培養的良性發展,為優秀的醫學科研工作者正名。

《建言中國》欄目是中國網政協頻道、中國網議庫平臺原創欄目,轉載請註明出處。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科學院院士葛均波

提案原文

加大力度打擊販賣醫學論文,不讓學術淪為功利的奴隸

一、背景與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學科研工作者的科研能力不斷提高,孕育出了眾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成果,為提升我國醫療衛生領域的國際地位發揮了良好的作用。在各級醫院和研究機構,SCI成為在職稱晉陞、人才計劃和獎金髮放的主要衡量指標。然而由於利益驅使,科研工作者中也滋生了許多學術不端的現象,甚至出現網上公開買賣論文的亂象。這不僅助長了學術腐敗之風,造成了國家科研經費的浪費和損失,也嚴重影響了我國醫務工作者的公信力,不利於醫學人才培養。因此我國亟需針對醫學論文販賣現象進行嚴厲的打擊,營造正確嚴謹的學術環境和人才評價機制,促進我國醫療事業和醫療人才培養的良性發展,也為優秀的醫學科研工作者正名。

二、主要問題:人才量化評估標準單一,獎懲制度不健全

醫學論文能反映研究成果,啟發和總結臨床思維能力,從而提高醫療創新能力和診療水準。重視醫學論文的發表,這本身沒有錯,但有些單位只是重視論文發表的影響因子和發表數量,卻不重視論文的創新價值、學術含金量的評價,缺乏對於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的考核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買賣論文的風氣,給學術不端人員可乘之機。

目前,論文買賣已形成分工明確的産業鏈條,專業寫手負責編寫論文,網站仲介充當掮客,期刊編輯部“裏應外合”。論文買賣催生出“灰色産業鏈”,嚴重損害了學術期刊的形象,腐蝕了編輯隊伍,成為學術腐敗的溫床。

目前絕大多數的中文期刊在基金經費、科研評價、編輯隊伍等方面得不到支援,中文期刊的功能正在被異化,成為作者畢業、評職稱、拿項目的工具,靠收取版面費等策略勉強生存,這也是國內學術期刊淪為論文買賣産業鏈中“商品”的重要原因。

三、改進建議

1.繼續推進和完善科研人才分類評價制度

對醫務人員採取分類管理的職稱與薪酬制度。綜合考慮其學歷、工齡長短、臨床能力以及教學、科研獲獎、大眾科普等相關情況合理評價,破除“以論文論英雄”的評價機制,防止他們迫於職稱晉陞、業績提升等壓力買論文。對大學、研究機構、高等級醫院中有研究能力的醫生,可以採取目前的管理制度,側重學術創造力(學術成果數量和品質)、學術影響力等評價指標。對於其他的臨床醫生,則應側重工作及效果,公共服務能力和態度,綜合素質,下屬、同行或學生評價情況等的評價指標體系。

2.重視發展中文醫學期刊,鼓勵優質醫學論文發表在國內期刊上

加強對現有的已經初步具備一定學術影響力的科技期刊進行全面支援,包括資金、人員編制、出版政策等方面,重獎在國內科技期刊發表的優秀成果。

在2016年5月底的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習總書記再次重申了2013年考察中國科學院時的一段話:“廣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論文寫在祖國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應用在實現現代化的偉大事業中”,這句話的含義是説,科技工作者産出的不僅是一篇篇SCI文章,而應把自己的科研與實踐相結合,真正實現科技強國的最終目標。從另一角度理解,也提示科技工作者應將文章發表在國內期刊上,促進國內學術交流與傳播。

3.強化對醫學學術期刊的監管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醫學學術期刊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嚴厲打擊論文買賣行為,斬斷當前仲介和雜誌社串起來的灰色産業鏈。同時,要進一步完善期刊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期刊黑名單制,進行有效管理,並禁止期刊發表論文收取版面費。撤稿行為是維護醫學研究領域學術道德的有效機制,對於經核實存在學術不端,參與醫學論文買賣的醫療人員,嚴格取消一切職稱,並及時向社會通報。建立完善的網路監督機制,對經核實存在學術不端的期刊,一律取消其評審資格並及時向社會通報。

4.通過法律手段和徵信系統嚴懲槍手公司、網站以及購買醫學論文的醫務人員

專門從事論文代寫代發的仲介公司、網站和人員,其行為性質是欺詐行為。雖然目前我國對論文代寫代發的法律規定尚屬於民事行為,還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來進行懲處,但可適用現有關於欺詐的法律條文加強管理。為了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可以採用司法解釋或判例的方式,明確該類行為的性質。採取綜合性法律手段,從全社會層面制裁約束這類不良現象。結合政府正在建立的全民徵信系統,將有醫學學術研究買賣的主體雙方納入徵信體系之中;對於實質性通過雇用仲介公司購買醫學論文的醫務人員和有嚴重造假行為的研究者一旦發現,記入其個人信用檔案,並將其納入考核和評定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