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截圖

中國網9月19日訊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建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孟建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先後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産、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合法來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