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20日訊 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三部門公佈《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規定》要求,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該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學、幼兒園應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規定》指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在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規定》對小賣部問題作出規範,要求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規定》要求,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接受培訓與考核,學習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

用餐資訊公開保障師生家長知情權

《規定》指出,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資訊公開制度,利用公共資訊平臺等方式及時向師生家長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資訊,組織師生家長代表參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管理和監督。

學校在食品採購、食堂管理、供餐單位選擇等涉及學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項上,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家長委員會或者學生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保障師生家長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

《規定》明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及時向教育部門通報學校食品安全相關資訊;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抽查考核,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學校食堂不得加工製作高風險食品

出於食品安全考慮,《規定》要求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

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製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於125克,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櫃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規定》稱,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或者生産批號、保質期、生産者名稱以及聯繫方式等內容。用於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凍設備,應當貼有標識,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當分櫃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