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新聞1月18日訊 (記者 胡永平)保監會、財政部1月18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支援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支援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鼓勵保險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

《意見》提出,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投資業務,鼓勵保險機構購買地方政府債券,嚴禁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除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對保險機構投資業務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任何方式的擔保。

逐筆排查存量投資業務是否合法合規

《意見》強調,保險機構應當妥善處理涉及地方債務的存量投資業務,逐筆排查是否合法合規。屬於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要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整改,依法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屬於合法合規行為的,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存續期風險監測。

《意見》還要求,保險機構向融資平臺公司提供債權投資的,應當對投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出具專項法律意見。融資平臺公司作為融資主體的,其自有現金流應當覆蓋全部應還債務本息,並向保險機構主動聲明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債務依法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

保險機構業務創新要遵循審慎合規原則

《意見》提出,保險機構開展保險私募基金、股權投資計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保險資金運用創新業務,要遵循審慎合規原則,投資收益應當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業績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掛鉤,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資平臺公司通過支付固定投資回報或約定到期、強制贖回投資本金等方式承諾保障本金和投資收益,不得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堅決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險機構等社會資本名義,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政府投資基金等方式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上新項目、鋪新攤子。

保險機構要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責任

《意見》還要求,保險機構作為保險資金運用主體,要嚴格落實風險管理責任。保險機構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依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責任。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仲介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要遵守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其未盡責履職,或出具的報告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