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督檢查,規範飛行檢查工作,國家醫保局近日印發《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暫行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啟動飛行檢查,包括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的;舉報線索反映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醫療保障智慧監控或者大數據篩查提示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辦法提出,被檢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移交材料的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進度和整改方案上報組織飛行檢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並在處理完結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書面報告。此外,組織飛行檢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