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記者劉夏村)存放大量易燃液體卻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器、焊工培訓基地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件……日前,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公佈一批涉嫌危險作業罪和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等安全生産行刑銜接典型執法案例。
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浙江省永康市消防救援機構對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影響安全生産問題,且在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區域內發現存放大量油漆和稀釋劑。經鑒定,以上物品均係易燃液體。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並將案件線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處理。最終,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該公司負責人李某遠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1年12月27日,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木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5項重大事故隱患,依法責令該公司暫時停産停業。此後,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該公司在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情況下,擅自開工生産,拒不執行暫時停産停業指令。最終,該企業實際控制人以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
2022年1月10日,廣東省東莞市鳳崗鎮專職安全員在檢查時發現,某工業園一簡易房內疑似儲存大量危險化學品。經鑒定,儲存物均係危險化學品,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經查,現場負責人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東莞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最終,該案件主犯以危險作業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2年1月15日,河南省新鄉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後,立即對某焊工培訓基地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培訓基地未經工商註冊、未經應急管理部門批准,不具備特種作業培訓條件,非法偽造、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件。隨後,新鄉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將該案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最終該培訓基地負責人梁某全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獲刑一年零六個月。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2022年12月15日發佈,對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的行為方式,危險作業罪的犯罪主體範圍和具體行為認定,安全評價仲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問題定罪標準等進行了規定,明確了相關刑事政策把握和安全生産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銜接等問題。
國務院安委辦、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對於進一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安全生産工作、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更加有效懲治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司法解釋出臺的重大意義,紮實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宣傳工作,全面加強安全生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積極配合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各類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活動,切實形成打擊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