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7日聯合印發《關於實施“乙類乙管”後優化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治療費用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新冠患者住院治療、急診治療費用保障,以及新冠患者用藥保障、線上診療做出規定,並明確降低新冠治療費用,提升醫保保障能力,優化醫保經辦流程,提供便捷醫保服務。
在新冠患者住院治療費用保障方面,《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住院醫療費用,執行前期費用保障政策,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該政策以患者入院時間計算,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新冠患者門急診治療費用保障方面,為保證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夠及時獲得醫療服務,《通知》要求實施專項保障提高門急診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治療新冠的報銷水準。加大醫保對農村地區、城市社區等基層醫療機構傾斜支援力度,對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狀參保患者門急診費用實施專項保障,鼓勵基層醫療機構配足醫保藥品目錄內(含各省臨時增補)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物,參保患者在基層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與新冠治療有關的(醫保目錄範圍內)門急診費用,原則上不設起付線和封頂線,報銷比例不低於70%。具體規定由地方醫保部門商財政部門根據醫保基金運作情況研究確定,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參保患者在其他醫療機構發生的新冠門急診治療費用,按照其他乙類傳染病醫保報銷政策執行。
《通知》明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中新型冠狀病毒治療藥品延續醫保臨時支付政策,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藥品供應不足考慮臨時性擴大醫保藥品目錄的,可參照省聯防聯控機制認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治療藥品目錄,由省級醫保部門結合醫保基金運作情況,提出臨時納入當地醫保藥品目錄的品種、期限及報銷類別,報國家醫保局備案後執行,先行執行至2023年3月31日。同時,各地醫保部門可按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配套網際網路首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報銷標準與線下一致。新冠相關症狀復診服務,仍按現行網際網路復診報銷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