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4日電 (記者 李京澤)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於3月5日召開。根據工作安排,此次人代會將審議事關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

為什麼這部法律草案要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什麼樣的法律案需要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

這一問題,在立法法中可以找到答案。根據立法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此以外的法律。

什麼是“基本法律”?從法律的性質上看,“基本法律”對某一類社會關係的調整和規範,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應當具有全局的、長遠的、普遍的和根本的規範意義。

比如,憲法的修改。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修改必須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中國憲法共經歷五次修改,每一次都是通過全國人代會的審議,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

再如,立法法的修改。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立法法修正案。作為一部“管法的法”,立法法的修改對中國所有法律的立改廢釋起著“綱舉目張”的作用,因而需由最高立法平臺——全國人代會審議。

還有民法典的編纂。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典。這部有著“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之稱的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因而也需要在全國人代會上審議,徵求各方“最大公約數”。

不難看出,這些“基本法律”在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都佔有特別重要的位置。而從本質上講,對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就是最高國家權力的體現之一,理所當然歸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歷史上,民法通則、人民法院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都經過了全國人代會審議。特別是近些年,中國已連續七年在全國人代會層面審議重要法律案,涉及慈善法、監察法、外商投資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等。

“發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作用,要增加代表大會審議法律案的次數,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主任李適時曾如此表示。

外界亦認為,加強全國人代會的立法職能,正是實踐和彰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內在要求。

而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也擬將“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修改當中。

可以看出,通過人代會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不斷發揮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載體的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