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國際品牌都要遵守所在地的法規,做到合規經營,天大地大,品牌再大,都大不過國法。

近日,“加拿大鵝規定中國大陸門店不得退貨”登上了微網志熱搜。

據新京報貝殼財經報道,上海市民賈女士在上海國金中心商場正規的加拿大鵝專門店,購買了一件11400元的羽絨服。之後發現商標竟然繡錯了,線頭一堆,還有明顯異味。賈女士要求退貨,工作人員卻表示,按照《更換條款》,“除非相關法律另有規定,所有中國大陸地區專門店售賣的貨品均不得退貨”,並稱這是中國區通用條款。目前,上海市消保委已約談了加拿大鵝。

1萬多塊買到的衣服,商標錯了、線頭一堆等明顯的品質問題暫且不論,加拿大鵝怎麼就覺得自己可以不理會中國法律關於商品退貨的規定,將自己提供的格式條款置於中國的法律之上呢?

雖然,在事件引爆公眾怒火之後,加拿大鵝發佈回應稱:《更換條款》中第一條的含義為: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退貨退款。

但是,之前,記者致電加拿大鵝北京三里屯店和重慶一家快閃店,工作人員都表示:“不能退,14天之內可以換貨一次”。而且,賈女士和加拿大鵝方面已溝通了一個多月,店員也是層層上報,都是一口咬定“中國大陸門店不得退貨”。加拿大鵝上上下下、各地的門店都理解錯了《更換條款》的內容?

如果一個關涉到消費者核心利益的退貨條款,被工作人員全部“誤解”,那麼這是故意的呢,還是故意的呢?要問如果不是事情鬧大,媒體介入,加拿大鵝是不是還要繼續“誤解”下去?

這事曝光了加拿大鵝的“雙標”,對中國消費者、對中國法律的赤裸裸的傲慢,幾乎達到了以身試法的程度。

中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品質要求的,且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對問題商品退貨、換貨,是中國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

但是,加拿大鵝在這裡耍了一個小聰明,“挖了一個坑”,賣貨的同時,“賣身契”就給安排上了。賈女士表示,購衣時曾被店員要求籤署《更換條款》,不簽就拿不到貨。而《更換條款》第一條就是被加拿大鵝集體“誤讀”的“不得退貨”的規定。

買件羽絨服還要簽“賣身契”,這是企業企圖用“當事人約定”的手段,排除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所明確賦予消費者的退換貨的選擇權。這不是什麼契約自由,這是打著法律的名義在羞辱法律,是把霸王條款塗抹上了一層法治的油彩。

事實上,《民法典》第497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是無效條款。這種明晃晃的霸王條款,不僅是無效,而且是會受到市場監管部門懲罰的。

前不久,因為“虛假宣傳”和霸王條款,加拿大鵝被上海的市場監管部門開出了25萬元的罰單。加拿大鵝犯的低級錯誤就是,對因品質問題退換貨,自説自話要“保留最終判定權”,結果撞到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紅線上。這一次又因退貨問題掉到了同一個坑裏,本質還是對中國法律的傲慢,企圖將自己的規定淩駕於中國法律之上。

任何一個國際品牌都要遵守所在地的法規,做到合規經營,天大地大,品牌再大,都大不過國法。加拿大鵝不要老是耍小聰明,以為自説自話,拿出格式條款、“賣身契”就能規避法律責任,學會敬畏中國法律是“加拿大鵝”最該補的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