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通州一小區居民樓3層因電動自行車室內充電引發火災,事故造成5層5名住戶死亡。事發後,電動自行車火災肇事者已被通州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對於事故後的責任承擔問題,北京青年報記者梳理最近類似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現,若火災係改裝電動車後引發會從重處罰,出租屋的房主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北青報記者梳理髮現,租住房屋居住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後引發火災的,往往也都會追究房東責任。2019年8月9日,通州區也發生過這樣一起案件。8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將電動車停放在一層樓梯口進行充電,其返回二樓租住房間休息。次日淩晨1時40分許,該電動車發生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發現起火後,劉某帶其家人逃生,三人在逃生過程中均被燒傷。房東周某得到消息後立即與其兒子趕到現場救援,租戶張某某被當場燒死,現場部分財物被燒燬。

事發後,檢方將電動自行車車主劉某、房東周某公訴。法院以失火罪判處房東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電動自行車車主劉某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後周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除前述通州的房主周某外,在廣東湛江的一起案件中,房主也同樣獲刑。被告人林某將其私人樓房的二至六層租給22人居住,一層停放電動自行車。當地派出所曾兩次對該樓房進行檢查,發現有電動車違規室內充電、未設置救生門等消防安全隱患,對其下達整改通知,但林某未予整改。2018年9月18日停在一層的6號電動車電氣線路故障起火,造成租住在此的12人不同程度燒傷。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進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林某積極賠償傷者損失,得到傷者諒解,承擔60%民事賠償責任,起火的6號電動車車主陳某承擔40%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判決林某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此外,在廣西桂林的一起案件中,出租房屋房主秦某,因未採取相關安全措施,允許租房人將助力車、電動車放在一樓大廳停放及充電,秦某被認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北青報記者梳理2020年以來法院判決的電動自行車火災案例中發現,因電動自行車失火致人死亡的案件,法院在判決時大多從輕處罰,大部分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多數刑期在三年以上,且沒有緩刑。同時,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起火的電動自行車是否經過私自改裝改換電池電路。若有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則難以從輕處罰。

在2020年8月8日淩晨發生於江蘇省南京市的一起案例中,陸某的電動車在室內起火造成火災,導致居住在三樓的居民三人死亡。經鑒定,起火原因是該電動車踏板處的電池倉被改造後失去密閉、固定功能,從而在電池發生故障後向外飛濺引燃周圍電動車。最終,法院判決盧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