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佈丨培訓機構出現違規違紀行為如何處理?教育部回應
中國網9月1日訊(記者 林伊人)教育部1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以下簡稱《問責辦法》)有關情況。
會上,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表示,《問責辦法》針對培訓機構出現違規違紀行為,作出相應規定。《問責辦法》明確,違反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學、人才培養等工作中,存在辦學行為不規範,或者出現嚴重違規的,屬於問責情形。另外,沒有按照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等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違反法律規定、違反相應政策規定的,也需要問責。
同時,《問責辦法》對具體問責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法律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視違法情形依法給予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及吊銷辦學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