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波動,旅遊訂單該不該無損退訂
專家建議完善立法秉持平等對待和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
今年上半年,我國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民眾出遊出行的意願強烈。因此,許多人很早就有了暑假出行計劃,並提前通過OTA平臺、旅行社等訂購出遊産品,訂好了車票、機票等。然而,進入7月之後,德爾塔毒株在國內的傳播引發了新一輪疫情波動。疫情來得突然,這也讓很多人的暑期休假計劃變得一波三折。
消費者是否可以以德爾塔病毒傳播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為由主張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德爾塔病毒傳播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如果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平臺、旅行社、航空公司、酒店等的權益又該如何保障?《法治日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專家。
出行受阻退票遭遇“扯皮”
8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下發《關於做好近期國內機票免費退票工作的通知》,規定:“旅客在2021年8月4日0時前已購買乘機日期在8月4日至8月31日的國內機票,自8月4日0時起至航班起飛前提出退票申請的,航空公司及其航空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費用。”
按照通知,消費者在規定的時間節點範圍內可以解除客運合同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時間之前,則要按照不同航空公司的客運規定(辦法、須知)等來執行。
這一則消息,讓許多原本假期有出行計劃的消費者喜憂參半。家住大連的吳女士就感到了一絲幸運。原本,她于6月底就訂好了8月12日大連到昆明的機票。但大連市于7月底新增了從張家界返大連的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吳女士所在單位也從即日起通知不得外出休假。無奈之下,吳女士于7月31日開始申請免費退票。然而航空公司方面一直拒絕,雙方交涉了好幾天都無果。
直至8月3日,伴隨民航局一紙通知,吳女士也因此得以“無損”退票。“只能説自己還算幸運吧。此前交涉的時候,航空公司要求我提供蓋有公章的正式文件才能免費退票。但是很多政府部門、學校等發佈的禁止出行通知都是內部文件或者口頭通知,還有的是直接在微信群裏通知的。普通老百姓去哪弄這些紅頭文件?”吳女士為此深感無奈。
跟吳女士有相似經歷的消費者並非少數。此輪疫情發生初期,很多人在退票時發現,不同航空公司的免費退票政策各不相同,退票依據究竟是什麼也無從得知。面對航空公司拒絕免費退票的處理辦法,消費者也只能無奈接受。
“疫情防控,重於泰山。各級政府舉行的新聞發佈會,還有各單位、學校以及社區發出的禁止出行通知,都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航空公司不應設置門檻找理由,阻礙消費者零手續費退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是否能因為疫情原因零手續費退票,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利益問題,是利益天平向哪兒傾斜的問題。
劉俊海指出,OTA平臺、航空企業、景區酒店等應當嚴格遵守民法典等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對於因疫情導致消費者無法成行的,應免費取消,不該以任何理由扣費。消費者也要積極維權,可以通過投訴甚至訴訟等方式維權。此外,消協、檢察機關等也可以有代表性地對一些“釘子戶”企業提起公益訴訟,讓消費者實現零成本維權。
本輪疫情波動不屬於不可抗力
據了解,此次由疫情波動引發的退改糾紛主要集中在不可抗力的認定、無損退訂方面。有消費者認為,自己無法出行取消訂單是因為疫情波動,屬於不可抗力,由此自己取消行程不應承擔任何責任,OTA平臺及相關商家應無損退款,不應扣除相關費用。對此,一些業內專家認為,消費者以德爾塔病毒傳播屬於不可抗力為由與OTA平臺、旅行社等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副教授劉建認為,本次由德爾塔病毒傳播引起的疫情波動不屬於不可抗力,消費者不得以此為由主張解除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具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二、三、四、五款情形。理由是:首先,德爾塔病毒傳播具有可預見性。目前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特徵、傳播途徑、變異毒株、如何防控等知識已廣泛普及。時至今日,新冠病毒並未遠去,雖然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仍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傳播,且該病毒變異毒株的出現並非毫無徵兆,防疫已經成為常態化形勢。其次,對於德爾塔病毒,民眾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防護裝置、隔離手段和不去中高風險區域等方式,避免與德爾塔病毒感染者接觸。即便是有接觸,也可以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而使自己免於感染。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部門發佈的應對德爾塔病毒的相關政策以及各種管控措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這些政策和措施屬於不可抗力。
“消費者的出遊計劃難以實現,其精神愉悅的願景難以滿足,自然更不希望再遭受財産上的損失。然而,消費者的出遊訂單確定後,OTA平臺、旅行社、酒店等為消費者的出遊所預先付出的人力、財力等成本支出亦不能忽視不見,讓這些‘強勢群體’一味地去承擔所謂的‘不可抗力’而帶來的成本,其最終的後果有可能是‘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劉建同時指出,消費者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無損退訂雖難以成立,並不意味著消費者的權益就無法得以保障,其仍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關於情勢變更原則的規定來與OTA平臺、旅行社、航空公司、酒店等進行協商主張權利。
糾紛背後是不同主體利益博弈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此輪疫情傳播引發的消費者退訂糾紛的背後,更應當引起關注的是不同主體利益的博弈與平衡問題。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作為市場主體的OTA平臺及商家的權益保護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2020年,來勢洶洶的新冠肺炎疫情讓整個旅遊業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旅遊企業承受了較大的經濟壓力。在疫情衝擊之下,一些OTA平臺、旅行社、景區、酒店等企業響應國家號召,主動全額退款、無損退款,與政府、社會一道共同應對疫情風險。今年以來,雖然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成效,但個別區域的疫情防控依然艱巨複雜,旅遊企業的發展面臨極為嚴峻的形勢。
“在此種形勢下,對於近期有些並非疫情中高風險區域的消費者由於自身原因取消出行計劃,也要求OTA平臺等全額退款、無損退訂的要求,對於已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將要在未來繼續承擔經濟壓力的旅遊企業而言,實際上超越了現行法律的規定,也超出了市場主體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文化和旅遊政策法規中心副主任王天星説。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據此,OTA平臺、旅行社、景區、酒店等旅遊企業,在來自疫情中高風險區域的旅遊者無法出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退還給消費者的款項,應當是在扣除已經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的餘款,而不是全部款項。”王天星指出,旅遊企業向消費者實施無損退訂、全額退款,實際上是超越了現行法律關於不可抗力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之規定,是企業替消費者分擔了原本不應自己承擔的經濟損失。
王天星認為,對於部分消費者向旅遊企業提出全額退款、無損退訂的要求,OTA平臺等旅遊企業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應由企業根據自身實力,根據國家相關部門通過國務院客戶端小程式發佈的疫情資訊,依據民法典、旅遊法等相關條款自主作出決定。
“秉持平等對待和整體利益最大化原則,希望相關立法部門和管理部門積極出臺調整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規範、辦法、規定或通知等舉措,實現各方主體利益均衡。”劉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