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執行難題何解

情感阻卻等因素致離異一方和子女難相見

● 探視權執行最大的難點在於情感阻卻,主要表現為撫養人一方的阻撓、不配合,雙方難以對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達成共識

● 涉及情感方面的強制執行,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需要執行法官本著善意執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雙方的積怨,利用雙方對子女的關心愛護及促進子女健康成長的心理,與雙方協商切實可行的探視方案

● 探視權的行使應堅持審慎原則。為便於離婚後行使探視權,法官在審理階段就要考量誰為孩子的撫養人,講明撫養人配合對方探視的義務,提前打預防針

一場離婚糾紛,讓王建娜4年多沒見過自己的女兒了——女兒被其父親劉某搶奪、隱匿了起來。4年間,歷經多次訴訟,王建娜丟掉了孩子的撫養權,而獲得法院支援的探視權也至今未實現。

無奈之下,王建娜只得於今年年初申請探視權強制執行。目前,劉某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然而,法院的執行懸賞公告已經公佈數月,劉某仍然杳無音信。這意味著,大半年過去了,探視權執行尚未取得令人滿意的效果。

“為什麼探視權執行起來這樣難?”王建娜對此十分不解。

這也是很多離異夫妻的困惑。近年來,有關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問題愈加凸顯,《法治日報》記者以“探望權糾紛”為案由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發現,2018年、2019年、2020年的文書數量分別為4898件、6246件、6023件。因探視權具有複雜性、反覆性等特點,其往往成為夫妻離婚後剪不斷、理還亂的牽絆。而在司法實務中,相較于財産權,探視權的執行更讓執行人員感到進退兩難。

探視權為何難以執行?為化解探視權糾紛,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會採取哪些措施?能否從根本上解決探視權執行難題?為此,記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目的不純不顧孩子感受

探視權執行遇多重阻力

執行是法院工作的重點,一般意義上的執行,主要與財産有關,這種執行大多涉及借貸、“老賴”等人們熟知的概念,法院為解決此類執行,往往採取強硬手段。但在民事糾紛中,還有一些特殊的執行,其中就包括探視權執行。

陜西省西安市的閆女士正陷於探視權無法得到執行的痛苦中,“已經快4年了,雖然申請過執行,但離婚後再也沒見過孩子一面”。

2017年底,閆女士和丈夫訴訟離婚,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男方,閆女士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之後無論她怎麼提要求,對方都不同意讓她見孩子。後來閆女士發現,早在離婚訴訟前,孩子就被其奶奶帶回老家並藏匿起來。萬般無奈下,閆女士向西安法院申請了探視權強制執行。一段時間後,法院以多次聯繫不到當事人為由,終結執行。

“這麼多年過去了,我還能再申請強制執行嗎?不是夫妻一方而是由爺爺奶奶或者其他人阻止探望的,可以針對他們採取強制措施嗎?”接受記者採訪時,閆女士提出了這樣的疑惑。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員額法官顏廷海告訴記者,探視權是一種行為類執行,只能執行未來6個月內的,之前已經過去的無法再執行了。如果對方當事人不配合,可以多次申請,除父母之外的人妨礙執行時也可以採取相關措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王惠興介紹説,與財産權相比,探視權是當事人實現親權的一種方式,帶有很強的感情色彩,所以探視權執行最大的難點在於情感阻卻,主要表現為撫養人一方的阻撓、不配合,雙方難以對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達成共識。

“在一般的金錢給付執行案件中,當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拒不履行時,人民法院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時基本沒有障礙和心理負擔,但在探視權執行案件中,撫養人一方(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不按協議履行,法院拘留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會不會給孩子帶來心理陰影?是否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是否違背了探視權的初衷?所以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採取強制措施。”王惠興説。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李雲飛對記者説,探視權與撫養費關聯較大,撫養費的支付與否密切影響探視權的實現,二者的關聯性導致探視權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

在顏廷海看來,這其中最關鍵的是有些人目的不純。“有的當事人不讓、不配合對方探視孩子,並不是照顧孩子的感受,而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其他目的,孩子的感受往往不是這些父母考慮的第一要素。這些父母過於自私,思想觀念和法治理念也很落後。”

李雲飛説,審判中製作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內容與強制執行有時存在衝突,這也是導致探視權難執行的重要原因。“比如約定一週看3次孩子,星期六、星期日探望,或在遊樂園或在商場探望。而一旦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式,申請人要求嚴格按照判決書或調解書的時間、次數、場所實現探視權,就會給執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

加強溝通注重釋法明理

尊重子女意願善意執行

今年6月1日下午,在東海縣法院門前,申請執行人朱某見到了許久未見的孩子,見面地點雖在莊嚴的法院大樓前,但現場仍可感受到濃濃的父子親情。

據了解,在先前的訴訟中,朱某與孩子的母親駱某在法院主持下達成探視權協議,後雙方因探視方式、撫養費支付等問題産生爭議,朱某為繼續行使探視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承辦人正是顏廷海。

通過電話溝通和執行卷宗閱卷,顏廷海發現本案矛盾的癥結在於撫養費的支付及探視的時間地點之爭議,經過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協調,朱某表示會繼續如約支付撫養費,駱某對法院執行工作表示理解,願意配合朱某行使其探視權。為保證探視順利進行,探視地點最終定在了東海縣法院辦公區。父子見面後隨即前往商業街遊玩,久別重逢的喜悅讓孩子度過了一個愉快的下午,隨後朱某將孩子送還駱某處。朱某也當場提交了書面結案申請。

在顏廷海看來,這次探視權執行成功的“秘方”在於,最大程度與雙方當事人及當事人背後的親屬進行溝通,向他們釋法明理。

“在探視權執行過程中,要提供安全、放心、自由的探視環境,保證孩子的安全,讓雙方當事人及當事人背後的親屬放下戒備心理。同時法官也要適度犧牲休息時間,照顧孩子的時間,獲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顏廷海説。

王惠興認為,要想成功執行探視權案件,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要注意維護子女的利益,必須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行使探視權應以子女便利為先;要注意尊重子女本人意願,當子女年齡或認識能力已經足以使其清晰、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時,應當徵求其意願;要注意具體案件中有無出現影響子女身心健康,應中止探望的情形;要多做説服教育工作,注意避免草率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李雲飛補充説,涉及情感方面的強制執行,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夠的,需要執行法官本著善意執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雙方的積怨,利用雙方對子女的關心愛護及促進子女健康成長的心理,與雙方協商切實可行的探視方案。

堅持審慎原則多方考慮

發揮聯動機制多元解題

在涉及婚姻家事的案件中,較為強硬的強制措施不是法官首先考慮的方式,也不是最優解決方案。

今年6月10日下午,在天津市津南區三級親情關護室,一場關於撫養權糾紛的調解正在進行。此前,男女雙方均要求取得孩子的撫養權,互不讓步,甚至多次報警。

隨著調解的進行,氣氛漸漸緩和。在親情關護室,心理諮詢師與孩子進行了單獨溝通並利用心理小遊戲,以期準確掌握其意願,發現孩子在遊戲中描述的均是與母親共同生活的點滴小事。在此基礎上,法官將更加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方案作為調解工作的出發點,為雙方做了大量釋法工作,也指出了雙方在對待孩子方式上的問題。

最終,男方同意尊重孩子的意見,將撫養權變更為女方,雙方在撫養費及探視問題上也達成了一致意見。一場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在親情關護室和諧化解。

今年6月1日,由天津市婦聯和天津市津南區委區政府指導,津南區人民法院與津南區婦聯聯合建立的天津市首批區、鎮、社區(村)三級親情觀護室正式運作。上述案件也是親情關護室運作以來,通過該平臺成功化解糾紛的第一起案例。

李雲飛説,親情關護室聘請了親情關護員和心理諮詢師,可以在探視時進行心理疏導,修復家庭關係,有探視需求的父母也可通過親情關護室預約探視。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則通過“探視見證制度”化解探視權執行難。

2018年12月1日,海陵區法院處理完結一起離婚案件,但調解書生效後如何執行、執行過程中如何避免爭議,成了讓法官和當事人雙方都頭疼不已的問題。“如果有個中間人來監督就好了。”當事人雙方都這樣想。於是,該案成為海陵區法院第一例引入“探視見證制度”的離婚案件。

“探視見證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效果,雙方當事人再也沒有因為探視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此外,海陵區法院還創造性地試行“探視見證人制度”,延續婚姻解體後的親情聯繫。

王惠興建議,法院應挑選經驗豐富的執行人員承辦此類案件,必要時採取罰款、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等強制措施,在另一方有意願、有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變更撫養人。

“探視權的行使應堅持審慎原則。為便於離婚後行使探視權,法官在審理階段就要考量誰為孩子的撫養人,講明撫養人配合對方探視的義務,提前打預防針;鋻於行使探視權更多涉及情感因素,可以嘗試讓雙方手按民法典作相關宣誓。”王惠興説。

李雲飛則提出,審判階段的法律文書主文必須明確,這有助於減少執行階段當事人的矛盾衝突點,便於執行工作的開展。“對於探視權糾紛案件,審判階段的法官由於對雙方當事人比較了解,必要時可與執行法官共同參與執行,為妥善執行探視權糾紛案件提供契機。”

為了更好地執行探視權,顏廷海建議:充分發揮聯動執行機制,引入社會力量,從思想觀念、法治教育等環節加強宣傳,敦促當事人主動履行;充分發揮基層社區網格優勢,建立社會組織參與配合執行的機制,比如發動村居社、婦聯等,提供場地和人員,讓當事人在放鬆的環境中坐下來談事情,這對未成年人來説也會顯得更有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