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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醫院限制參保者住院時間,並告知“刷醫保住院15天必須出院”。事實上,醫保政策從未對患者住院時間、住院次數及相關費用加以限制。這一情況的出現,與醫院績效考核、醫保控費和醫院經濟效益不無關係。專業人士認為,監管考核要有柔性,建議醫保根據對疾病採用的醫療服務的特點進行付費。

一段時間以來,陸續有患者反映生病住院,病還沒好就被勸出院。醫院給出的理由是,“刷醫保住院15天必須出院”。對此,不少地方醫保部門回應,並沒有規定強制患者住院15天必須出院。

在廣州打工的四川人王英前不久就有此遭遇。因突發腦出血,她自2020年11月底開始在廣州住院治療。至今年3月底,4個月的時間內,她先後在廣州住了4家醫院,被醫院“請出院”3次。

醫院在患者尚未痊癒的情況下,反覆為患者辦理出入院手續,甚至出現患者不得不轉院繼續接受未完成的治療的這種現象,被稱為“分解住院”。分解住院實屬違規,醫院為何這麼做?這個問題怎麼破?

4個月被“請出院”3次

今年4月初,在廣州務工十幾年的王英回到四川老家休養。回想起妻子在廣州的治療過程,丈夫高強表示,頻繁地住院、出院和入院讓他們疲憊不堪。

高強告訴記者,第一次“被轉院”時,醫院以床位緊張和超出住院時間無法報銷為由,告知王英只能住半個月,為此他們不得不轉到其他醫院。隨後的兩次轉院,醫院的理由均為住院時間超出30天,醫保無法報銷。最後一次住院的情況“相對好點”,不用轉去其他醫院,院方告知她,住院期滿後,可以通過上午出院、下午辦理入院的方式繼續住院。

王英輾轉的4家醫院中,有省級醫院也有市級醫院,有公立醫院也有民營醫院。每次轉院的車由醫院提供,車費以及其他轉院費用由患者自付。“轉院次數多了,不利於康復,也會産生一筆不小的費用,加上是在疫情防控期間,醫院只允許一位家屬陪護,比較折騰人。”高強説。

事實上,分解住院的現象並不少見。有媒體報道,2019年底,廣州一位89歲的老人因急性腦卒中入院,急性期過後,又因肺炎等並發癥多次陷入病危,其間被迫輾轉4家醫院,不得不反覆出院入院折騰;今年1月,武漢一位患者突發膽囊炎,住進了某三級醫院肝膽外科,住院第13天時,醫生突然要求她先出院,並告知過幾天再入院。

對此,多地醫保部門澄清,醫保政策從未對患者住院時間、住院次數及相關費用加以限制。患者的住院天數和治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根據患者病情做出專業判斷。

與醫院績效考核、醫保控費有關

記者調查發現,“刷醫保住院15天必須出院”現象屢次發生,與醫院績效考核、醫保控費和醫院經濟效益不無關係。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助理教授廖藏宜表示,雖然國家沒有明文限制住院時間和住院次數,但在衛生行業主管部門對醫療服務品質的考核中,住院時間和住院次數是重要衡量指標。醫院需要加快床位週轉來提高運營效率,而主管部門的績效考核指揮棒,無疑強化了醫院對住院時間的關注。

今年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民建重慶市委會主委沈金強提交的一份《關於解決“分解住院”問題的建議》引人關注。

沈金強認為,出現分解住院的主要原因,在於一些考核指標的設定。衛健部門對醫院的評審中,有平均住院天數、住院次均費用、病床使用率等指標要求,在醫保協議中有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次均費用、兩次住院間隔天數等內容,如果超出了協議規定,就會被醫保拒付,醫院將自行承擔。

西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翟紹果對此表示認同。在他看來,一些醫院和醫生為能順利通過評審考核、如約獲取醫保基金支付,而進行分解住院的違規操作,給患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也給醫保基金帶來了支付壓力。

對於患者被強制出院的情況,國家醫保局曾解釋,為防止過度醫療,衛生部門會對醫院進行平均住院日的考核,用於反映醫院對住院患者的服務效率。這種限制是對於整個醫院的平均情況做出的考量,而不針對單個患者。一些患者住院時間較長,有些醫院則通過“一刀切”的做法要求病人先出院再重新入院,這是不合理的。當參保人住院費用超過了病種結算標準或均次定額結算標準,有些醫院為了保證單次醫療不虧損,讓病人出院,這也是不合理的。

建議分病種予以考核和付費

今年5月起施行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對於分解住院等違法違規行為,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基金,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等。

在上海市醫保部門工作的張陽曾經是一位醫生,他認為,面對主管部門設置的績效考核指標,醫院在執行政策規定過程中存在機械理解。同時,他建議相關部門分病種對醫院加以考核、予以付費,如對疑難雜症採用按服務項目付費,對診療明確、治療方法相對固定的病種實行按病種付費。這樣一來,醫院便沒有分解住院應對考核的必要。

“分解住院問題需要衛健部門、醫保部門、醫療機構等多方共同推動解決。”翟紹果建議,優化對醫療機構的考核標準,優化醫保支付方式,根據醫療服務的特點,選用不同的醫保支付方式,特別對治療費用高、治療週期長、並發癥複雜的病例,加強特病單議,並儘量減少對按項目付費的嚴苛限制。

廖藏宜建議,衛生和醫保等部門對“15天或30天再入院”等指標的監管與考核,要有清晰的界定與釋義。在他看來,監管考核要有柔性,如果醫療機構確是因病施治、合理施治和人文施治,需要延長住院治療的,即使是超過了規定住院時長,應考慮予以監管考核豁免。

他特別提醒,患者要強化維權意識,遇到分解住院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衛健和醫保部門投訴。(部分受訪者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