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洪葉 攝
因夫妻間發生口角,男子為阻攔妻子離開,一把奪過行李箱,從12層高樓陽臺拋下。記者13日從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獲悉,湖南籍男子趙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下同)。
據悉,49歲的趙某在溫州務工,與妻子蔡某住在溫州市鹿城區某小區12層。2021年4月5日10時許,趙某因瑣事與蔡某發生糾紛。
趙某表示,妻子當時想要收拾行李回老家,拉扯間將一件紅色、重21斤行李箱從所在房間陽臺處拋下。
小區監控顯示,行李箱墜入樹叢,剮蹭到從小區公共道路經過的金某右手臂後,掉落在金某等人身邊。
案發後,趙某家屬代為賠償金某等人2000元,並取得諒解。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趙某從建築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結合被告人其他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了解到,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設了高空拋物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分析,本案中,趙某高空拋物的行為係因家庭矛盾一時衝動引發,拋物地點係在人流較少的小區內部,且未造成人員受傷或者財物損失,並考慮到趙某事後積極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故對其宣告緩刑。若高空拋物行為發生在人員密集地段或者導致他人受傷等嚴重後果或有多次拋物行為等,則不宜適用緩刑;若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的,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