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適用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宣判

不法分子利用夜間非法運輸、傾倒污泥。 麗水市生態環境局供圖

13日,記者從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省首例適用污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近日宣判,11名被告人共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等158.76萬元。

2020年4月,浙江省麗水市生態環境局青田分局(下稱青田分局)接到該縣中東部垃圾填埋場相關負責人舉報,稱有不法分子利用填埋場半夜無人值守之時,將污泥噸袋傾倒在場內,並扎破外包裝將污泥混入垃圾堆。

據監測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顯示,該批污泥成分中鋅含量為74908mg/kg、鎳含量為30800mg/kg、鉻含量為24891mg/kg,惡意傾倒行為已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危害,不法分子已涉嫌構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罪。

青田分局立即啟動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迅速開展環境污染案件線索核查。聯合調查組多次赴浙江台州開展調查取證,基本掌握了案件的脈絡。台州數家産廢單位為節省處置成本,由中間人安排“一條龍”服務,先偽造轉運清單,利用運輸工具將危廢運往外地,再由當地人帶路、接應,最後將這些危廢丟棄或傾倒在事先踩點過的隱蔽場所。

聯合調查組經調查,確認了在青田傾倒點位兩處,涉案人員11名,發現浙江溫州永嘉等地的傾倒危廢線索,並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公安機關偵查發現,被告人陳某聰、王某兵分別為台州市烽森電鍍廠和台州市恒輝電鍍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減少電鍍污泥處置費用支出,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聰、王某兵多次將各自企業的電鍍污泥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不開環保五聯單的方式,私下交由沒有危廢處置資質的被告人馬某處置。被告人馬某聯繫被告人王某負責電鍍污泥的運輸。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超等人負責駕駛,在兩企業環保、電鍍污泥管理人員即被告人豐某國、譚某成安排下,將電鍍污泥過磅並非法運出廠區。

被告人馬某聯繫被告人林某芬負責電鍍污泥的傾倒處置,林某芬又交由林某望等3人在青田縣船寮鎮赤岩工業區、青田縣中東部垃圾填埋場卸下電鍍污泥並填埋,共計325.87噸,其中從台州市烽森電鍍廠運出電鍍污泥203.65噸,從台州市恒輝電鍍有限公司運出電鍍污泥122.22噸。上述非法傾倒的污泥經鑒定均屬於危險廢物。

經鑒定評估,採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評估核算,傾倒至青田縣船寮鎮赤岩工業區、青田縣中東部垃圾填埋場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分別為85.512萬元、19.689萬元,鑒定評估費用為22萬元,共計127.201萬元。

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人民法院近日當庭宣判被告人馬某、陳某聰等11人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最高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刑事附帶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已達成調解協議,11名被告人共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懲罰性賠償金等158.76萬元,其中環境污染懲罰性賠償金31.56萬元,並在浙江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錢晨菲 董浩 楊軍浪 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