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8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5件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兩個罪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包括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湖北省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孫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案。
消息指出,今年7月以來,全國多地出現新的境外輸入關聯病例和聚集性病例,已經波及17個省份,並在多地區擴散,疫情防控形勢異常嚴峻,“外防輸入、內防反彈”任務十分艱巨。但是近一個時期以來,依然有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違法犯罪時有發生,有的危害後果和情節還十分嚴重,比如江蘇毛某寧擅自離開已採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至揚州,未按要求向揚州有關社區報告南京旅居史,並頻繁活動於揚州市區多處人員高度密集的飯店、商店、診所、棋牌室、農貿市場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揚州市區擴散蔓延;再比如有人冒充媒體發佈涉疫虛假資訊或者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涉疫資訊等。這些行為,與疫情暴發初期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表現、性質完全相同。
為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促進依法戰疫,引導社會公眾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導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針對當前疫情防控中發生的比較突出的破壞防疫違法犯罪,最高檢從前期發佈的14批典型案例中選取了5起妨害傳染病防治,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典型案件,充實法院經審判後作出的判決結果,現予以發佈。
一、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法律要旨】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和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這裡的“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既包括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一系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也包括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疫情防控期間,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出臺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對此,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司法實踐中,對於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求實行防疫管控、不得人員聚集、提供核酸檢測報告、如實報告流調軌跡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如果違反規定,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後果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則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一:河北省內丘縣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等人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梁某某與妻子劉某某係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人,退休後長期在武漢市女兒處居住。2020年1月15日左右,劉某某(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已故)出現感冒、咳嗽症狀。1月17日,梁某某、劉某某與女兒、女婿及外孫一家五口駕駛汽車從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途中,梁某某及其家人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出入湖北、河南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後,梁某某一家人未採取防護措施,分別多次出入內丘縣某大賣場、邢臺市某商場等公共場所,並在飯店與多人聚餐,與不特定多數人群接觸。從武漢返回內丘縣某村後,劉某某咳嗽症狀加劇,1月18日6時許,劉某某到本村村醫診所就診,並邀請村醫每日早晨到家中為其輸液至1月23日。1月31日6時左右,劉某某出現咳嗽、胸悶症狀,梁某某送劉某某到內丘縣中醫院心病科就診。2月4日晚,劉某某因病情加重轉至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2月6日,劉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2月8日,劉某某因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危重型死亡。
1月20日至23日,邢臺市內丘縣全面摸排從武漢市返鄉人員的情況。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其原工作單位及內丘縣村鎮等有關部門正在摸排調查的情況而故意隱瞞,特別是在1月31日劉某某到內丘縣中醫院及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期間,市、縣兩級醫院醫護人員反覆多次詢問梁某某是否去過武漢及與外來人員接觸史時,梁某某仍故意隱瞞、否認。直到2月6日劉某某病重後,在邢臺市人民醫院醫護人員反覆追問下,梁某某才承認從武漢返鄉事實。
被告人任某軍係內丘縣某村黨支部書記,根據縣、鎮政府等部門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全面負責本村從湖北、武漢疫區返鄉的人員摸排工作,在明知梁某某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梁某某從武漢疫區返鄉的事實,同時通過微信告知村主任任某輝,讓其通知梁某某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
被告人任某輝係內丘縣某村村主任,根據縣、鎮政府等部門安排,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負責梁某某家片區是否有從疫區武漢返鄉的排查職責。任某輝在明知梁某某及其家人從武漢返鄉的情況下,拒不履行相應職責,不向相關部門報告,隱瞞梁某某及其家人從武漢疫區返鄉的事實,同時授意梁某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
截至2月20日,與新冠肺炎患者劉某某接觸的邢臺市橋東區、橋西區及內丘縣三地密切接觸者153名、間接接觸者356名全部被採取隔離觀察14天的措施,同時致內丘縣中醫院、內丘縣某超市及內丘縣五個村莊、四個住宅小區全部封閉,邢臺市橋東區魏某某口腔診所、靚市區8號樓全部封閉。2月6日,梁某某作為劉某某的密切接觸者、任某輝作為劉某某的間接接觸者,二人被隔離觀察。
2月7日因涉嫌犯罪,內丘縣公安局對梁某某、任某輝等人立案偵查,內丘縣人民檢察院當日與公安機關協調對接提前介入,在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指導下對證據收集、固定、完善、定性等提出引導意見。2月10日,公安機關對梁某某、任某輝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並繼續對二人採取隔離措施;2月15日,對任某軍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2月20日,內丘縣公安局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移送審查起訴。2月24日,任某輝被解除隔離。2月27日,內丘縣人民檢察院向內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內丘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任某輝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任某軍有期徒刑十個月。6月30日任某輝提起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湖北省嘉魚縣尹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尹某某係湖北省嘉魚縣人,從事私人客運業務,長期駕駛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往返于嘉魚、武漢。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l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佈《武漢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第1號)》,決定於當日10時關閉離漢通道,實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時至20時,被告人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其東風牌九座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月5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對尹某某案進行立案監督,嘉魚縣公安局于同日對尹某某立案偵查,並對其監視居住。2月10日,嘉魚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1日,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嘉魚縣人民法院以速裁程式公開開庭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尹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例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韋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被告人韋某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某在武漢市因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封城”前,乘坐G439次動車于當日返回來賓市,與妻子張某某等家人居住在來賓市興賓區某小區家中。1月25日,社區要求其居家隔離。韋某某未按要求居家隔離,1月26日至29日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並與多人有密切接觸。1月30日,韋某某妻子張某某出現咳嗽症狀,二人一起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檢查。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並被隔離治療。2月8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張某鳳、韋某光、韋某旭、韋某宜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9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張某嬌、韋某思、程某、程某唯也均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因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期間自武漢返回,且與其密切接觸的妻子張某某已經確診感染新冠肺炎,2月6日,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因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葬禮,該村也于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被告人韋某某不執行居家隔離措施,造成大量人員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離進行醫學觀察、部分區域被封閉等嚴重後果,同時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當地政府為此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後果十分嚴重。
2020年2月7日,因涉嫌犯罪,來賓市公安局興賓分局對韋某某立案偵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隨即介入偵查引導取證。被告人韋某某于2月17日被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興賓公安分局執行逮捕。因其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興賓公安分局同日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月24日,興賓公安分局將該案移送興賓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3月19日,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以韋某某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興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月5日,興賓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韋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案例四:四川省南充市孫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湖北省武漢市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妻子、兒子、兒媳和孫女駕車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某鎮。1月21日,孫某某在嘉陵區某鎮3社參加聚餐,其間接觸多人。1月22日,孫某某出現發熱咳嗽症狀,其兒子開車送其到李渡鎮某醫院就診,後孫某某乘坐客車從李渡鎮返回某鎮老家,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上午,孫某某病情惡化,其兒子開車將其送至南充市中心醫院嘉陵院區就診,醫生懷疑其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讓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悄悄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某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孫某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有21人被隔離觀察,某鎮2、3、4社三個社區被封閉。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對孫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一案立案偵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3月24日該案移送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檢察院于3月27日提起公訴。嘉陵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開庭審理,當庭宣判,採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孫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
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案
【法律要旨】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的疫情資訊,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上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遼寧省鞍山市趙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案
被告人趙某某係無業人員,自2018年開始購置警用裝備,並多次在社交平臺發佈其穿戴警用裝備的視頻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趙某某為滿足虛榮心,擴大網路影響力,將自己身著警服的照片設為微信頭像,同時將微信昵稱設為“鞍山交警小龍”,並在微信朋友圈發佈資訊稱:“鞍山交警小龍溫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車!全部停運!從明天開始長途客運站停止營運所有長途汽車!今晚我值班由我帶隊出去執勤!今晚從半夜12點開始!由我帶隊在鞍山所有的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閉!所有的車輛不準進入我們鞍山!”“鞍山市今晚全城開始封路!請廣大司機朋友們!沒事請不要出門了”,並配發多張警察執勤圖片。該條資訊發佈後,被多名網友轉發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關部門電話諮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聽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務平臺接聽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聽78人次,引發不良影響,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發後,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時間啟動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應工作機制,掌握案件進展與取證情況,就證據調取、適用法律問題與公安機關充分交換意見。2020年2月10日,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對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批准逮捕。2月17日,鐵西區人民檢察院對趙某某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案提起公訴。2月21日,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審理該案並當庭宣判,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判處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趙某某未上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