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晚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等3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介紹,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擴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範圍,聚焦食品、藥品和特種設備等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場監管領域,針對市場秩序中固疾頑癥,出重拳、下猛藥,強化信用約束和失信懲戒,著力解決群眾痛點、治理難點,真正讓市場監管長出牙齒,實現“利劍高懸”,促使市場主體存戒懼、知敬畏、守規矩,提升守法誠信經營意識和水準。

具體來看,該辦法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並實施相應管理措施。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限制開展生産經營活動、責令停産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該辦法明確多項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包括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用非食品原料生産食品;生産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産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

該辦法明確多項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領域違法行為,包括生産銷售假藥、劣藥;違法生産、銷售國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藥品(含疫苗);生産、進口、銷售未取得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藥品(含疫苗);生産、銷售未經註冊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生産、銷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化粧品等。

該辦法明確多項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包括預收費用後為逃避或者拒絕履行義務,關門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為無法取得聯繫;抄襲、串通、篡改計量比對數據,偽造數據、出具虛假計量校準證書或者報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經責令召回仍拒絕或者拖延實施缺陷産品召回等。

該辦法明確多項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包括價格串通、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不執行為應對突發事件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等。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新修訂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規定》和新制定的《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共同推動解決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限較長、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通過健全完善信用修複製度,縮短資訊公示期限,規範信用修復程式等,鼓勵違法失信當事人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構建放管結合、寬嚴相濟、進退有序的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新格局。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規定》明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資訊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個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處罰資訊自公示之日起屆滿三年的,停止公示。

此外,行政處罰資訊公示達到規定時限要求,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補報未報年份年度報告並公示;已經履行即時資訊公示義務;已經更正其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公示資訊;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當事人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

除《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僅受到警告、通報批評和較低數額罰款外,其他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滿六個月,其中食品、藥品、特種設備領域行政處罰資訊公示期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未在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此外,當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滿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信用修復: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