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 題:虛假好評打造的“網紅店”可信嗎?典型案例給你現身説法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
在電商平臺上,用戶評價往往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賣家為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獲取更多交易機會,尋找“刷手”進行虛假交易,以不正當方式提高商品銷量、用戶好評度和店舖信譽。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一批網路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嚴厲打擊“刷單炒信”、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大V”編造的高分點評
典型案例:根據11家大眾點評平臺入駐商家打造所謂“網紅店”的需求,2020年底,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招募大量大眾點評平臺“大V”,“大V”到店付費用餐,編造好評“作業”發佈,並予以高分點評,好評“作業”經“審核”後返還餐費。當事人通過內容和流量雙重造假,幫助商家提高星級,並大量增加優質評價,欺騙誤導公眾。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點評:網路點評和排名,原本是通過統計與展示網際網路用戶消費後的真實反饋形成的大數據,反映人氣、實力和市場口碑等資訊,以幫助消費者更便捷地判斷和選擇。在虛構評價等方式下,“粉絲”可以有,“互動”可以買,“好評度”能夠提升,“播放量”可以增長,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於網際網路生態健康發展,必須加以整治和清理。
“刷”出來的網店銷量
典型案例:深圳市酷美傳媒有限公司組織員工以及親友幫忙下單,實際不發貨,待流程結束後通過其他渠道退款,另外再給17元/單的刷單佣金。當事人的進貨單據和訂單明細顯示,實際進貨量、銷售量、銷售額與其在淘寶天貓店宣傳月顯示的銷售量“1.5萬+”嚴重不符。當事人承認其在平臺的銷售數量是通過刷單實現的。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案例點評:“刷單炒信”本質就是造假,即在點擊、閱讀、觀看、消費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讓自己的數據“好看”,誤導市場、誘導消費,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據實施“刷單炒信”行為的不同主體,大體可以分為“自刷”和組織他人刷單兩種。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過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刷單,虛構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資訊。
規模化刷單非法獲利
典型案例:2018年、2020年前後,浙江省台州市陳某輝分別註冊了浙江小辣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浙江辣椒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請“企業QQ號”並招募雇傭員工21名,分設成“排單組、審核組、導購組、售後組”,運營“刷單炒信”工作。借助專用刷單軟體,搜索有刷單需求的商戶,分配“刷手”刷單任務,完成虛假交易,幫助網店經營者在平臺的評價體系內獲取更高的商業排名、信用度和用戶訪問量,誤導消費者。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當事人共刷單2951750單,刷單商品總金額3.59億余元,獲利372.93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0萬元。
案例點評:組織專業團隊、利用網路軟文,當前“刷單炒信”日益呈現出組織化、職業化、規模化等特點,在嚴厲查處賣家刷單行為的同時,嚴肅追究幫助刷單主體的法律責任,也是斬斷這一利益鏈條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