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天有沒有上班制毒,證據説了算

日前,由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起訴的一起製造毒品案下達判決結果。被告人張雨、李雷因犯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8年,某公司(另案處理)為謀求利益,安排員工張雨、李雷生産已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範疇的産品。雖然明知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毒品管理規定,但為了保住工作,根據公司生産主管劉強(已另案處理)的安排,張雨和李雷還是違規生産了某型號毒品9.1公斤。2019年10月9日,公安機關以張雨、李雷涉嫌製造毒品罪,將該案移送武漢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案卷材料後,辦案檢察官發現該案的證據存在瑕疵。前期調查時,李雷曾有多次有罪供述,其中談到6月14日晚他在公司加班,就是為了完成該型號毒品的生産工作,還詳細説明瞭當天的具體操作流程及實驗步驟。但隨後,李雷態度陡轉,“之前是我記錯了,14日那天我沒有加班,也沒有參與過該型號毒品的生産。”連著幾次審訊,李雷都否認此前的有罪供述。

針對審查發現的問題,辦案檢察官立即制發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會同偵查人員一起對該案證據進行補強。

如何還原14日的真相,辦案檢察官決定從張雨入手,經過多次耐心地釋法説理,已有悔意的張雨交代了毒品製造流程:該型號毒品的製造工序分為兩個環節,14日當天下班前他僅完成了第一環節,大實驗記錄本上的記載並不完整,另有小實驗記錄本記載當天的實際情況。

循著這條線索,偵查機關找到了小實驗記錄本,上面確實有14日當晚記錄的該型號毒品第二環節生産操作流程。為了驗證相關證據,在偵查人員的配合下,辦案檢察官去了涉案公司的實驗現場,發現現場情況與李雷前期供述一致,經業內專家辨認,小實驗記錄本記載的14日當晚實驗步驟及操作流程與李雷有罪供述相吻合。

在涉案公司的實驗現場,辦案檢察官還有一個意外收穫:在李雷的工作電腦中查到了14日晚其從單位發出的工作郵件。為了進一步強化證據力度,辦案檢察官又輾轉找到該公司前質檢員(已離職):“公司規定下班前完成的産品必須當天送檢入庫。”這證實了該型號毒品一定是在下班後製作完成的,因為送檢單顯示這批新型毒品是在15日早上送檢的。

面對不爭的事實證據,李雷低頭不語。2020年6月4日,武漢市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兩名被告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該公司其他涉毒人員均已另案處理。(本文人名均為化名)

花耀蘭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