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施行一年,治理欠薪成效如何?尚存在哪些“注意事項”?

根治欠薪,新規正在“精細打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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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一直是個常抓不懈的問題,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到今年5月1日,就實施一年了。一年間,該《條例》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好不好用?成效如何?還存在哪些“注意事項”?

五一國際勞動節到來之際,農民工群體權益保護再次受到關注。近年來,有關方面對“根治欠薪”問題常抓不懈。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到今年5月 1日,就實施一年了。一年間,該《條例》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好不好用?成效如何?還存在哪些“注意事項”?

變 建設單位要管農民工工資支付

2021年1月4日,福建省寧德市霞浦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在對轄區內某工程建設項目檢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霞浦某置業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該項目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違反《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有關人工費用撥付的規定。2021年1月27日,霞浦縣人社局根據《條例》規定,依法對建設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項目停工,並開出10萬元“罰單”。

此次“罰單”開出的依據,就是《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記者發現,自去年5月1日《條例》實施以來,不少地方開出了類似罰單。

以四川省內江市中區為例,一年來,該區人社局共受理並辦結農民工欠薪案件100余起,涉及農民工3000余人,追回欠薪3700余萬元。該區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這一成績的取得,得益於《條例》的支撐和“兜底”。

大成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合夥人楊鈞律師表示,《條例》對於欠薪“重災區”的建築行業來看,至少帶來兩大突破,“一是拓寬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主體範圍,二是人工費用和工程款相分離”。

“傳統做法中,建設單位只負責向總包單位、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至於工程款中對農民工工資如何分配,如何支付則不問不變。現在,《條例》將建設單位納入工資支付主體,建設單位不僅要按期、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還要監督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落實。如因建設單位原因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輕則被責令停工、罰款;重則對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進行行政處罰,影響建設單位徵信、資質和其負責人的薪酬、晉陞等。這些都讓建設單位在農民工工資問題上不得不加強關注。”楊鈞表示。

規 農民工工資發放需有書面清單

不久前 ,北京市西城法院對近7年來審理涉農民工欠薪案件做了系統梳理髮現,涉農民工欠薪糾紛主要集中在建築工程、加工製造業等勞動密集型行業,隨著服務行業不斷發展,該類糾紛向餐飲、教育、娛樂等小微行業蔓延。

“農民工通常經工友間相互介紹工作,多為老鄉、親友,形成一定數量的人群‘抱團取暖’。農民工本身大多只了解、接觸末端承包人,法律知識欠缺、證據留存意識弱,維權較為盲目。”據北京市西城法院副院長王元田介紹,“工資支付行為不規範主要表現為不簽勞動合同,支付標準、時間、方式大多采取口頭約定。”因此,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源頭。

2020年6月,張某入職某建築公司從事木工工作。同年9月,張某以該建築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按每天300元支付2020年6月7日至6月30日期間的工資7200元。庭審中,該建築公司稱工資支付標準應以實際完成工作的平米數為計算依據,而非按天結算,工資以班組為單位已進行結算發放,不同意向張某本人支付工資。

法院審理髮現,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建築公司也無法提交雙方對於計薪方式、支付週期的特殊約定及已向張某發放工資的支付憑證。最終法院依據雙方確認的施工人員工時表上記載的出勤天數,按照張某主張的工資支付標準,判決某建築公司向張某支付工資7200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對於以往出現的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既沒有編制工資臺賬,也不能提供工資清單的,《條例》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工資清單。

“這就提醒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過程中要對工資支付標準和週期提前進行書面約定,同時編制工資支付臺賬並保留支付記錄,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王元田説。

防 惡意串通虛構債務身份造假

一年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在保護農民工工資權益方面頗有成效,但與此同時,勞務領域虛假訴訟有所抬頭的現象也不容忽視。根據最高法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至2020年,勞務合同、追索勞動報酬等糾紛的虛假訴訟案發年均增長較快。

據王元田介紹,虛假訴訟“常表現在當事人基於親近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惡意串通、虛構債務;‘包工頭’借由農民工高開勞動報酬、偽造工資賬冊、討要多於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當事人雙方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提交虛假證據,甚至主動迅速達成調解並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

一起案例顯示,李某等100余名勞動者起訴某建築公司要求支付數額不等的勞務費。庭審中法官對拖欠勞務費的真實性産生懷疑,遂通知李某等人逐一到庭核實,然而核實過程卻並不順利,有人拒接電話、避而不見,有人支支吾吾、含糊其辭。與此同時,該建築公司對拖欠勞務費人數之多,數額之高産生懷疑,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偵查,該案係李某借用一些農民工身份證以拖欠工人勞務費名義,企圖讓該建築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最終,李某等人因偽造證據、虛假訴訟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述案例,法官也提醒和建議農民工朋友,要依法維權,避免極端行為;要誠信維權,杜絕虛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