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日電 題:堅持問題導向 敢於動真碰硬——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年監督工作回眸

新華社記者劉奕湛

監督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2020年,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監督,堅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推動憲法法律有效實施,推動“一府一委兩院”依法行使職權,取得良好效果。

全年共聽取審議11個專項工作報告、5個計劃預決算監督報告,開展6項執法檢查、2項專題詢問、6項專題調研,全年30項監督項目均依法按計劃順利有序開展。

以問題為導向 動真碰硬形成監督壓力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執法檢查是人大監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徑。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推動疫情防控工作,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及時調整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審議通過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後,組織開展該決定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執法檢查。

根據疫情防控有關要求,雖然實地檢查工作推遲,但執法檢查工作力度未減,實現31個省區市“全覆蓋”。

各檢查組在檢查過程中,敢於動真碰硬,加大暗訪抽查力度,擴大法律知識、問卷調查覆蓋面,深入搜尋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

開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慈善法等執法檢查,為助力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推動文化事業、社會保障等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社會事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慈善法執法檢查過程中,檢查組緊扣法律規定和慈善事業特點,堅持監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相協調、普遍調查和重點檢查相統一、專業評估和數據分析相結合。

執法檢查報告從法律的宣傳、實施和完善等3個角度,提出“以豐富拓展慈善服務實踐為主要方式,推動法律普及宣傳”“以發揮慈善事業的最大功效為主要目標,推動法律制度落到實處”“以解決新趨勢下的新問題為主要內容,推動法律法規修改完善”等20多條建議;明確要求適時修改慈善法,完善配套法規政策,系統規範網路慈善、個人求助、慈善信託等問題。

聚焦民生關切 提升監督實效

糧食安全事關國運民生。中國每人平均糧食佔有量已連續多年超過每人平均400公斤的國際糧食安全標準線。然而糧食損失和浪費嚴重,情況不容樂觀。

去年9月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珍惜糧食、反對浪費專題調研,旨在加快建立法治化長效機制,為全社會確立餐飲消費、日常食物消費的基本行為準則,以法治方式對浪費問題進行綜合治理。

專題調研組分赴北京、天津、河北、山東、河南等5省市開展調研,並委託黑龍江、上海、廣東、海南、雲南、陜西等6省市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調研。

調研報告深入分析當前我國糧食安全形勢、糧食損失浪費情況及主要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養成文明的餐飲文化風尚提供法律保障。當前,糧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

2020年組織開展的6項專題調研中,值得一提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圍繞“十四五”規劃綱要編制若干重要問題開展專題調研。這次調研涉及民族、國家安全、財政經濟、“三農”等多個領域,形成22份高品質的調研報告,為黨中央決策和國務院編制“十四五”規劃綱要提供了重要參考,也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草案作必要準備。

此外,首次聽取審議國家監察委員會關於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情況的報告,推動健全追逃追贓領導體制、協調機制和法治體系,鞏固發展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

糾正“問題法規” 持續推進合憲性審查

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糾正與憲法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司法解釋。

河北省唐山市居民蔡女士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寫了一封信,就某省郵政條例提起審查建議。法工委審查認為,對不能確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不符合黨中央一再強調的減少證明事項的改革要求,既給群眾辦事增加負擔,又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要求制定機關作出修改。

這一典型案例被列入2020年度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之中。對去年以來報送備案的1310件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司法解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等進行逐件審查;對公民、組織提出的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範圍的3378件審查建議進行逐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反饋;圍繞疫情防控、野生動物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優化營商環境等5個方面專項審查和集中清理,發現需要修改或廢止的規範性文件共3372件……

一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持續推進合憲性審查,確保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符合憲法規定、憲法精神。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要求,備案審查工作的程式機制更加健全,主動審查、專項審查的力度不斷加大,督促糾正了一批與憲法法律不符的規範性文件,發揮了應有的監督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