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重大問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稅收法律草案時被反覆提及——稅收法律應該有立法宗旨或立法目的。

3月1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印花稅法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副主任劉修文再次提出了這個問題。

明確立法宗旨,就是要解釋為什麼制定某個法律,讓公民全面了解訂立具體法律條文的理由和意義,幫助人們理解“法律的精神”。

我國目前現行有傚法律共275件。據不完全統計,九成以上的法律、決定都在第一條或者序言中明確規定了立法宗旨。

立法法第3條至第6條明確了立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如“體現人民意志”“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等。劉修文認為,明確稅收法律草案的立法宗旨,不僅能使稅法文本在體例上更加完備,也是貫徹立法法關於提高立法品質要求的具體體現。

實際上,我國現行的11部單行稅收法律中,只有環境保護稅法、耕地佔用稅法明確了立法宗旨,其他9部法律都沒有立法宗旨的規定。

劉修文説,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有觀點認為,稅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財政收入,“大家對此都心知肚明,沒有必要寫,也不太好寫”。

另外,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暫行條例一般都沒有規定立法宗旨,實施得也挺好,也沒有出現要求“明確徵收目的”的相關社會輿論或者涉稅爭議,因此稅收立法不一定要明確立法宗旨。

“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劉修文表示,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按照黨中央提出的“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的新要求,進一步提高稅收立法品質,我們應當打破慣性思維,統籌考慮明確稅收法律的立法目的,明確印花稅法草案的立法宗旨。

他呼籲,從印花稅法立法開始,將立法宗旨作為起草、制定單行稅收法律的基本要素,並在印花稅法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第1條——“為了完善印花稅稅制,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規範印花稅徵收管理,降低徵納成本,提高收入品質,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