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旭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門規制的法律,該法對家庭暴力的範疇做了界定,並規定了強制報告、告誡書以及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為有效預防、制止針對婦女兒童的家庭暴力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援。但是,即使有了法律規制,一些未成年人仍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們亟需獲得幫助與關愛。

小花的母親很溫柔懦弱,多年前與脾氣暴躁的張寧同居並生下小花。因無法忍受張寧的多次家暴,小花的母親選擇離家出走,後因病去世。而留在家裏的小花一直同父親張寧生活在一起。在共同生活期間,張寧長期打罵小花,13歲的小花多次向社區、公安機關求助,但每次向外求助後,換來的是父親更加殘暴的毒打。後來,小花也像母親一樣離家出走、四處流浪,她寧可在救助站居住都不願意回到父親身邊。

小花的舅舅陳光明看孩子實在可憐,在律師的指導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張寧對小花的監護人資格,並申請指定陳光明作為小花的監護人。法院審理認為,張寧對小花的多次打罵行為是嚴重的家庭暴力,已經損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小花的舅舅陳光明有監護能力且願意擔任小花的監護人,小花本人亦同意。

最後,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父親張寧對小花的監護人資格,指定陳光明為小花的監護人至小花年滿十八周歲時止。那麼,什麼是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呢?可以由誰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呢?什麼情形下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呢?

首先,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就是依法定程式剝奪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這種法定監護人基於血緣産生,不論父母是否願意,都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如果父母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因怠于履行監護職責而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危困境地的,就可以啟動撤銷父母的監護人資格程式。

本案中,小花的母親已經去世,她的父親長期對小花實施家庭暴力,已經嚴重侵犯了小花的身體健康權。最後,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了小花父親張寧的監護人資格。此後,小花父親張寧再也無法以監護人身份管教小花,小花的舅舅陳光明將對小花履行法定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

其次,其他監護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相關單位和人員,相關單位包括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以及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相關人員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

本案中,小花的母親、祖父及外祖父均已去世,祖母及外祖母年事已高,小花無兄姐,其他親屬中只有一位舅舅,因此舅舅向人民法院申請了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當然,如果相關個人都不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那麼其他相關單位也可以提起;如果村(居)委會、共青團、婦聯等不能提起,民政部門作為兜底單位還可以提起。總之,這些相關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啟動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程式來幫助小花。

最後,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可以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七種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內容具體明確。此外,民法典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都對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作出了規定。也就是説,凡是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實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賣、遺棄等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或者長期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都有可能被撤銷監護人資格。

本案中,小花長期受到父親張寧的暴力傷害和虐待,張寧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小花的身心健康,虐待、暴力傷害等行為屬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張寧的監護人資格。

最後想説的是,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內部的私密事,未成年人也不能再成為父母隨意打罵和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家庭暴力,就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5週年之際,希望大家對預防、制止家庭暴力有一個更深刻、全面的認識,讓我們勇於對家暴説“不”!

(作者係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