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腐洗錢花樣翻新手段隱蔽

切斷腐敗資産外流渠道

日前召開的打擊外匯違法犯罪工作視頻會議公佈了一組數據:2017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公安機關聯合破獲匯兌型地下錢莊案件300余起,查處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案件6000余起。

近年來,我國在反洗錢領域的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眾所週知,腐敗犯罪與洗錢犯罪密切相關,腐敗分子有的境內辦事、境外收錢,有的將贓款通過地下錢莊轉存境外,妄圖瞞天過海。

作為“天網2020”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2020年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公安部等相關部門繼續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

持續打擊、嚴厲懲治涉腐洗錢行為,無疑將提高腐敗分子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成本,對其形成有力震懾。在追逃追贓實踐中,對外逃分子開展反洗錢調查,豐富了對外追逃追贓手段和方式,有利於有效遏制腐敗犯罪收益外流渠道,從而擠壓外逃腐敗分子的境外生存空間。

腐敗犯罪與洗錢犯罪如影隨形,洗錢活動方式不斷更新且更加隱蔽

2020年8月31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彭耀峰犯受賄、洗錢罪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此案受關注的一個原因是,彭耀峰為“紅通人員”彭旭峰之弟。兩人相互串通洗錢的細節也在庭審中被曝光——彭耀峰按照彭旭峰的安排,通過其實際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將彭旭峰受賄所得人民幣3889.8856萬元分別兌換成美元、歐元、澳元轉移至境外,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

洗錢是指在明知某項資産來源於上游犯罪前提下,通過轉移、轉換等方式故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或者協助某項來源不明的資産進行轉移、轉換等。

當前,腐敗犯罪與洗錢犯罪如影隨形,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産尤其是大宗資産是其洗錢的主要方式。我國刑法第191條明確將貪污賄賂犯罪規定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

2014年人民銀行著手研究國家洗錢風險評估工作,參照FATF(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發佈的洗錢風險評估指引,完成了第一份《中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2017)》。報告顯示,腐敗犯罪已成為我國非法收益最大的犯罪類型之一,洗錢行為一定程度上掩蓋了腐敗行為,破壞了經濟秩序。

根據2013年至2015年判決案件樣本庫分析,洗錢上游犯罪認定犯罪收益金額比例中,腐敗犯罪佔16.14%,排名第2。腐敗犯罪的洗錢風險被評定為中高級,與毒品犯罪、詐騙犯罪並列,僅次於非法集資犯罪。

隨著社會的發展,涉腐洗錢行為方式不斷更新且更加隱蔽,主要包括以下五種常見方式:一是利用金融業務,包括廣泛使用各類銀行業務掩飾隱瞞贓款,部分案件還涉及證券、保險業務;二是投資入股公司,包括在利益相關公司入“乾股”或匿名持股,利用近親屬或密切關係人持有利益相關公司股份等;三是通過購買或持有不動産,包括以本人或者近親屬名義持有外地(包括外國)房産、實際佔有和使用他人房産、低價購買或高價出售房産賺取差價;四是利用現金,如直接接受和使用現金,或收受現金隱蔽保存;五是通過多種渠道將贓款向境外轉移,如通過地下錢莊向境外賬戶轉移贓款,將子女、親屬送至海外居留並以現金、分拆購匯、兌換虛擬貨幣等方式跨境轉移資金等。

現實中,涉腐洗錢往往與金融活動聯繫在一起,從而實現腐敗資産的轉移和偽裝,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

“百名紅通人員”當中,仍在逃的原四川移動公司數據部總經理、無線音樂運營中心總經理李向東,就是通過在香港開設離岸賬戶大肆洗錢,並逃往加拿大。

不少貪腐及外逃人員都對離岸金融中心産生了“濃厚興趣”。腐敗分子利用在離岸金融中心設立賬號或“空殼公司”將非法資産轉移至境外,同時通過投資移民方式獲得國外護照或永久身份,給反腐敗和追逃追贓工作製造各種障礙。

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切斷腐敗資産外流渠道

為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穩定,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並於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錢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相互配合。

作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自2015年開始,連續6年會同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

數據顯示,2019年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實施專項打擊,共破獲地下錢莊類重大案件44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200余名,搗毀犯罪窩點1100余個。

從2015年4月起,人民銀行牽頭開展的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贓款專項行動被納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部署的“天網行動”,由此可見,反洗錢對於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具有重要意義。

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每人每年購買外匯的限額為5萬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攜帶外幣超過5000美元出境的,需申領《攜帶證》。故欲轉移鉅額資金出境,則必須通過地下錢莊或利用離岸公司進行洗錢。

2019年,湖南省公安機關成功打掉一個企圖為外逃“紅通人員”跨境洗錢的地下錢莊團夥,主要犯罪嫌疑人鐘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這起案件線索是湖南省紀委監委在對彭旭峰的追逃過程中發現、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彭旭峰、賈斯語夫婦潛逃美國後,企圖通過鐘某等人經營的地下洗錢渠道非法轉移資金,被湖南省追逃辦及時發現並依法打擊。

“這樣一來,就切斷了腐敗資産外流的渠道,使得境內的贓款無法通過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到境外。”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張磊認為,另一方面,通過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搜尋已經被轉移到境外贓款的下落和贓款轉移的證據鏈條,為我方境外追贓提供重要渠道。

此外,我國近年破獲的多起地下錢莊案件中,以比特幣、泰達幣等虛擬資産作為洗錢工具的現象值得重視。自2017年《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佈以來,多家虛擬資産交易平臺遷往境外,通過海外架設伺服器等方式繼續為國內用戶提供服務。地下錢莊借助虛擬貨幣匿名化、無國界、點對點支付等特點,將境內贓款通過場外交易等多種方式兌換成虛擬資産,並在境外虛擬資産交易平臺進行變現,最終實現贓款的跨境轉移。

2020年9月15日,FATF繼2019年6月發佈《基於風險的角度:監管虛擬資産和虛擬資産服務商的章程指南》之後,發佈《虛擬資産參與洗錢、恐怖融資的危險信號指標》,披露虛擬資産為洗錢、恐怖融資提供便利的風險,要求各國和虛擬資産服務提供商了解其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採取一系列積極措施,打擊利用虛擬資産進行跨境轉移資金的非法行為,切斷腐敗資産外流渠道。

利用反洗錢情報資訊追蹤腐敗分子及贓款,在境外追訴,有力提升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質效

反洗錢工作本身也可直接服務於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

一方面,可在境外開展異地追訴洗錢罪。在“百名紅通人員”李華波一案中,我方正是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法律基礎與新加坡開展合作,新加坡以洗錢罪對李華波立案偵查並逮捕,待其洗錢罪執行完畢後被遣返回國。

另一方面,可利用反洗錢情報資訊追蹤腐敗分子及贓款。通過人民銀行對腐敗資産在國內的轉移軌跡進行監測和調查,通過人民銀行向境外金融情報機構(FIU)提出協查請求,蒐集腐敗資産向境外轉移以及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轉移的線索和證據,為國際追逃追贓提供關鍵資訊。

目前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以下簡稱反洗錢中心)已與包括美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追逃追贓主要目的地國在內的56個國家(地區)的金融情報機構簽署了諒解備忘錄。

2019年,反洗錢中心根據境外情報形成了10份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可疑交易資訊,及時通報國家監察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同時,協助有關部門向境外金融情報機構發出協查請求14份。

面對海量的資訊,優化反洗錢情報查詢程式,利用數據平臺實現反洗錢數據線上查詢和反饋,無疑將提高辦案部門和人民銀行之間的偵查和協查效率。

“近三年來,反洗錢中心通過資金監測分析,共向執法部門反饋協查或移送涉及金融領域的情報資訊達5446批次。”反洗錢中心副主任郝向傑介紹,將繼續加強雙邊金融情報交流合作,全力支援執紀執法部門國際協查,配合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

近幾年來,各級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向各地紀委監委主動移送涉腐線索、配合各地紀委監委協查涉腐案件近4800起。

刑法修正案(十一)把“自洗錢”明確為犯罪,為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涉腐洗錢是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對一個國家的政治穩定、社會安定、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然而,我國“洗錢罪”判決數量畸低,且顯著低於龐大的上游犯罪判決數量,無法對洗錢行為産生應有的懲治和震懾作用。

《國家監察委員會關於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情況的報告》也提到,刑法關於洗錢罪的定罪標準偏高、範圍過窄,對涉腐洗錢行為的懲處力度不足,加大了追贓難度。

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刑法之前並未將“自洗錢”行為規定為犯罪,即腐敗分子清洗本人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為不在貪污賄賂犯罪外單獨認定洗錢罪。

“從洗錢罪的定義和司法實踐案例看,洗錢罪的主體只能是提供資金賬戶或通過其他方式協助上游犯罪主體掩飾、隱瞞資金來源和性質的幫兇,而且是在實施上游犯罪後才約定協助的幫兇。”中國人民銀行原反洗錢局局長(現條法司司長)劉宏華認為,換言之,洗錢罪的主體只能是事後協助上游犯罪主體洗錢的幫兇。如犯罪分子自己清洗本人貪污賄賂犯罪所得的洗錢行為,只會以貪污賄賂罪名定罪,而不會對洗錢行為單獨定罪。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條款進行了修改,將實施七類犯罪後的“自洗錢”明確為犯罪,同時完善有關洗錢行為方式,增加地下錢莊通過“支付”結算方式洗錢等。

刑法修正案把“自洗錢”明確為犯罪,為國家有效預防、懲治洗錢違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贓提供充足法律保障。

“此次修訂可以規制與上游犯罪分離的‘自洗錢’行為,如上游犯罪人將境內的犯罪所得轉移到境外的情形,是對‘自洗錢’和洗錢犯罪科學認識的不斷深入,有助於進一步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實現對洗錢犯罪的全面打擊。”張磊説。

持續加大對涉腐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精準破解境內交易與境外套現交織問題,讓贓款在境內“藏不住、轉不出”

2020年4月,根據“天網2020”行動總體安排,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組織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開展2020年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

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持續加大追贓工作力度,繼續將2020年作為“追贓工作年”,推動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加大對涉腐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精準破解境內交易與境外套現交織問題,確保贓款在境內“藏不住、轉不出”。

地下錢莊活動一直是人民銀行和公安部門整治、打擊重點。人民銀行繼續組織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加大以洗錢罪打擊地下錢莊力度,提升專項行動有效性。同時,加大對地下錢莊交易對手的查處力度,提高從事及參與地下錢莊交易的違法成本。

國家外匯管理局去年12月4日通報的10起地下錢莊交易對手典型案例,涉及2家企業和8名個人,共處罰款1400余萬元人民幣。涉事主體主要通過地下錢莊,多采取境內外資金對敲方式,完成資金非法匯兌和跨境轉移,資金運作手法隱蔽化、多樣化。

外匯管理局積極聯合人民銀行、公安部開展預防、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持續保持對地下錢莊的高壓打擊態勢。2020年以來,外匯管理局配合公安機關重點破獲一批地下錢莊大要案,查處交易對手1700余起,罰款超5億元人民幣。

通過離岸中心洗錢,是當前的打擊難點。不少腐敗分子正是看上了離岸金融市場的便利特徵,通過離岸金融市場的賬戶向外轉移非法資産。

針對這一問題與當前存在的法律與監管難點,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楊超建議,出臺重點監測的“黑名單”,對特定國家或地區,如對於來自避稅港型離岸金融市場銀行、公司的交易給予特別關注,對這些國家和地區的賬戶審查和交易實施強化標準。“擴大承擔反洗錢義務的行業,應考慮將珠寶、藝術品業等經常可能發生大額交易的行業也納入反洗錢工作體系,進一步擴大且細化反洗錢工作的覆蓋範圍。”

實踐中,腐敗案件的資金來源和去向是每個案件都必須查清的事實。對涉腐案件人員開展反洗錢調查已是辦案的常規程式。

因此,在一些大案要案中配備反洗錢力量,開展腐敗和洗錢“一案雙查”,既能使腐敗案件的查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更能讓犯罪分子的每一個犯罪事實都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近日,多地多部門關於數字人民幣試點的進展被接連披露。數字人民幣實際上是人民幣的數字化,是數字形式的人民幣。“數字貨幣”時代的到來將對涉腐洗錢犯罪形成有力震懾。

“作為支付工具,在設計中,根據客戶身份識別強度的不同,把數字人民幣錢包分成幾個等級。如果是進行大額支付或者資金轉移,則必須申請實名錢包。對於大額的貪污賄賂以及洗錢等行為來説,由於在資訊上是實名的,能夠為案件調查和資金追蹤提供相應幫助。”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