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能斬斷商業代孕的鏈條嗎?

身邊的民法典

從代孕媽媽遭客戶“退單”,到短片《寶貝兒》引爭議,再到某明星找海外代孕的傳聞引爆網際網路,近日,代孕話題頻繁挑動大眾神經。

代孕,通俗來講就是“借腹生子”。針對不斷浮出水面的商業代孕現象,民法典怎麼看?現有法律能斬斷商業代孕的鏈條嗎?

已確立禁止人體商業化利用的原則

“民法典並沒有直接與代孕相關的條款。不過,代孕行為本質上涉及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尊嚴,以及生命權和身體權,而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告訴科技日報記者。

據民法典第109條和第990條,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另據民法典第1002條和1003條,自然人的生命權和身體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和身體權。“代孕本質上是對他人尊嚴和身體權的一種侵害,涉嫌與民法典的法律精神衝突。”石佳友稱。

“另外,民法典實際上已確立了‘禁止人體商業化利用’的原則,這是比較法上的共識,所以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立法明確禁止代孕。”石佳友解釋道。

禁止人體商業化利用的原則體現在民法典第1006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此外,民法典第1007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代孕就是對人體子宮的商業化利用,違背禁止人體商業化利用的原則。”石佳友説。

如果有人自願出租子宮從事商業代孕呢?

“那也不應被法律允許。就好比買賣人體器官非法,不論是自願買賣還是他人買賣器官同樣違法。”石佳友説,限制一部分自由,是為了確保更廣泛的自由。如果子宮可以任意出租,不可避免會出現婦女受逼迫出租子宮的現象,這無疑損害了她們的人格權和身體權,也有違公序良俗。

多重因素致商業代孕屢禁不止

實際上,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令禁止代孕。該管理辦法第3條指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03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也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

然而,代孕為何屢禁不止?

有學者表示,自1996年我國首例代孕試管嬰兒技術成功,20多年來,代孕已從技術問題發展成一門“生意”,甚至催生了隱秘的“嬰兒製造線”。

存在漏洞的法律沒能斬斷代孕産業鏈。“我國現有法律明確禁止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但沒有對第三方機構進行限制。”石佳友説,一些仲介認為前述規章對其不適用,就此鑽法律空子。另外,法律對實施代孕的個人或組織未作明確處罰規定。

最重要的是,需求始終存在。“有生育障礙者、失獨家庭或不願分娩又想要孩子的人,可能找代孕。”石佳友説。還有人為選擇胎兒性別而找代孕。我國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不過,體外測試胎兒性別的行為遊走在法律之外,代孕順理成章成為選擇胎兒性別的一種手段,尤其是一些富裕家庭會因此找代孕。

亟須填補立法和執法漏洞

專家建議儘快填補立法和執法漏洞斬斷商業代孕的鏈條。

在此過程中,要加強民情民意研究,並遵循法律基本原則。既保護人格尊嚴,又考慮特定需求。“是全面禁止代孕還是適度開放?這需要研究和權衡,比如全面禁止有償代孕的同時,可以考慮給無償代孕預留一定空間,允許親友間基於道義或親情的無償代孕。這也是英國、比利時、荷蘭等部分國家的做法,與禁止身體商業化利用原則不矛盾。當然,如果放開無償代孕,一定要防止出現名為無償實為有償的‘滑坡效應’。”石佳友説。在美國,商業代孕也只在部分州獲允。

另外,要警惕代孕導致的生育不平等。“有錢的找人代孕,沒錢的替人懷孕,這其實是一種剝削關係。”石佳友直言。2002年,印度商業代孕合法化,其代孕産業80%以上的客戶來自國外,這是對一個國家的生育剝削。2015年,印度商業代孕被禁止。

代孕關乎生命,牽扯複雜的倫理考量。代孕媽媽生下孩子想自己撫養怎麼辦?孩子沒有達到預想標準,遭“退貨”怎麼辦?“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誰分娩誰享有孩子的撫養權,這也是多數國家採取的‘分娩者為母’原則。因此,代孕孩童如被棄養構成遺棄行為,相關當事人將面臨法律制裁。”石佳友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