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天,一則“老人將300萬房産贈與水果攤主”的社會新聞引發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新聞中,家住上海寶山區八旬老人,老伴和兒子均已去世。常年獨居的老人,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將家中價值300萬元的房産贈予一直照顧自己的水果攤主。老人的做法,在引起社會熱議的同時,老人的家屬,也對此表示了質疑。

老人的外甥女吳女士近日通過媒體表示,家中親屬們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都曾前往照護,並非此前報道中的無人到場。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時,就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們家屬對於老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

獨居老人將300萬房産贈與水果攤主

新聞中的老人今年已經88歲。他的老伴已經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猝死。獨居老人經常到水果攤和攤主聊天。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攤主發現並送醫。老人此前接受採訪時表示,“兩年前我昏迷不醒,住院是小遊送進去的。”

老人住院期間,水果攤主小遊早上進完貨就去醫院,晚上回家,日復一日。小遊表示,之前聯繫過老人親屬,但沒得到積極的回應。小遊對媒體表示,“如果老人不認識自己,講不好聽的死在家裏都沒人知道”,“他的存摺,包括銀行卡密碼什麼的都給我寫好了,我説你親戚怎麼弄,他就説我們親戚從來都不來往了”,“(親戚説)我來不了,然後説的時候他説好了好了不跟你説了,我要去鍛鍊身體了”。

事情過後,老人便邀請攤主夫婦及其3個孩子住進自己的房子,組成一個特殊家庭。2017年,老人帶著攤主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一是做監護公證,二是要把300萬房産送給這位攤主。李辰陽説,想想看一個獨居老人家裏沒人説話,能有這樣的一個接納他的場所,然後又能夠獲得天倫之樂,對他心理上的一種安慰。比如他説,我現在找到人了,我和他沒有親戚關係。老人尋求一種安定感,他需要一個司法部門幫助他解決他身份缺失的問題。他看中了一個人,這個人也願意,他還需要通過意定監護這種方式,建立和形成他們之間的一種身份關聯,法律上就是形成司法秩序。

什麼是意定監護?現實中,該如何操作和完善意定監護,確保它的有效性?

李辰陽所指的“法律上形成司法秩序”,被稱為“意定監護”。它正式確立於《民法總則》,並在《民法典》中進行明確規定。所謂“意定監護”,是指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的人,通過協議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關係的建立需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公證確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解釋道,意定監護相對應的是法定監護。法定監護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實際是法定的監護人。意定監護主要是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有權利去自己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之後,再行使責任,監護人跟法定監護人責任都是一樣的,介於這種遺贈撫養協議和委託合同之間的,跟法定監護相對應的這麼一種監護模式。

李辰陽也表示,像這位老人尋求監護時把房産一併讓出,讓他很詫異。為避免監護者有歹意,遺産分配一般不與“意定監護”挂構處理。這也是此案爭議點之一,公證部門需要排除老人被欺騙、脅迫的情況,因此會採取悄悄進入社區與鄰居溝通,或者突然去家中探望老人的方式。“我們的工作就是排除,心目當中先把你當壞人,然後你來舉證你是好人。像這樣的非親屬來建立意定監護關係的,可能公證部門會讓他們跑很多次,有意識的去可能是折磨他們。把他的社交圈定親屬圈先了解清楚,然後再來確定為什麼老人不指定自己的近親屬而指定一個非近親屬。”李辰陽還説到,看到老人容光煥發,小夥子也很開心。老人看到孩子那種笑臉,那種發自內心的一種享受的感覺,是騙不了人的。

相關數據顯示,今年我國老齡化水準將達到17.17%,老年人口預計達到2.48億,這其中不乏孤老殘障的老年人。李辰陽認為,如何讓老人有所養,按照自己意願有尊嚴的活著,意定監護無疑是個積極的探索。“要有人來協助他。意定監護優於法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光輝點和核心點。目的是什麼?就是説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保障你自我決定權的優先實現。”

老人家屬出現 對意定監護有效性表示質疑

然而,近日,老人的外甥女吳女士通過媒體表示,家中親屬們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都曾前往照護,並非此前報道中的無人到場。吳女士公開表示,“我們儘管知道我們舅舅把所有的錢都已經給了他,什麼懷錶挂鐘還有顆翡翠全部給陌生攤主,但是我們並沒有去打擾和騷擾過他們”,她同時強調,此前報道對於他們家庭關係的描述“並不符合”。她説,“至少對一些細節,對於我們家庭的一些關係,都是不符合的,所以我們對此是非常的懷疑。當舅舅做了這樣的一份意定監護的時候,是不是真能夠讓他享受到他應有的一些權利?”

更重要的是,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時,就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們家屬對於老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吳女士表示,“因為他在出院小結上面,醫生有明確的表示他有阿爾茨海默症的一些症狀。我們也想幫他一起去看一下。然後事後當我們再去進他家門的時候就把他們罵出來,他表示不要我們的介入,不要我們來去對他去進行的一些照顧。”

專家:判定意定監護是否有效 核心在於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朱巍認為,本事件爭議的核心在於,老人2017年確定意定監護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朱巍表示,如果老人真的被鑒定是一個無名的行為能力人,或者説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這個時候他簽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在簽合同之前是不是應該做一個測試,他到底是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因為這個病也並非是馬上就發病的,它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的。如果這個時候確實他能夠有自我的意識,他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他怎麼處分,家屬是管不到的。

朱巍認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核心在於履行。假設在事件中,300萬房産老人都給了水果攤主,後期卻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那麼誰去監管,誰去替老人撐腰,都是需要解答的問題。“是要有一個監護制度的監護,這個監護指的是監督。老年人他沒有子女的情況之下,基層組織是不是應該有一個定期去探望的這麼一個監督人,看他履行的怎麼樣?監督是不能少的,如果少了的話就一旦老年人選錯了,或者被別人忽悠了,那麼後果是不堪設想的,那壞人可能就佔了便宜,這是不行的。”

此外,也有人提出疑問,為何老人當初要將房産贈與連同意定監護一同辦理公正,而不是直接辦理遺囑公正?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存在風險?對此,朱巍解釋説,首先第一點,如果要遺贈的話,遺贈協議是當事人去世之後才發生效力。第二點,如果簽委託合同,那麼這個合同應該是一個附期限、附條件的合同。履行了這些監護的義務和贍養的義務之後,這個時候合同再發生效力,房子才能轉移過去。所以這個合同是比較複雜的,合同是把遺産,叫遺贈撫養協議和委託合同合併起來了,既包括遺贈,也包括撫養,也包括監護,它是三合一的合同,應該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如果違約的話,房子是拿不到的。

事件多方各執一詞 上演“羅生門”

隨著事件的發展,對於當初上海市普陀公證處有沒有真的去到過老人居住地的居委會了解情況這一事實,也産生了爭議。居委會的工作人員表示,在意定監護公正之前,普陀公證處並沒有到府或者打電話了解過相關情況。

眼下,這個事件儼然已變成一場“羅生門”。就在26號也就是昨天,針對質疑,普陀公證處也集中做出了回應。他們表示,在為當事老人辦理公證的過程中,公證員與當事人包括居委會在內,曾多次進行交談,反覆確認當事人的意願後才辦理公證。對於老人親屬提出的異議,建議他們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式進行處理。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人員對媒體表示,“在辦理公證的過程當中,其實公證員和當事人是進行了多次的一個交流,而不是説當事人來了直接簽了個協議,公證就是做完了。反覆的一個溝通以後,了解到老人的和其他人相關的人的一個真實的意思,才出具了我們的公證書。另外一個就是從當時的情況來看,那麼老人他能夠自己完全的準確的表達出他自己的意思和想法,符合我們辦理公證的一個基本的要求。還有大家關心的公證處是不是和居委會取得過聯繫?首先要説明一下,從程式上來講和居委會也好,和親屬也好,和他們的交流不是公證的一個必須的程式。那麼在公證的辦理過程當中,其實我們的工作人員是以電話的方式是和居委會的工作人員是有過聯繫的,我們事先也做過這樣的一個溝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