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委聯合參謀部戰略戰役訓練局領導就發佈《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合作戰綱要(試行)》答記者問

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日前簽署命令,發佈新制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合作戰綱要(試行)》(以下簡稱《綱要》),自2020年11月7日起施行。近日,軍委聯合參謀部戰略戰役訓練局領導就《綱要》的制定頒發和貫徹落實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綱要》的頒發 對我軍建設發展有什麼重要意義

習主席説:“沒有法規制度規範,必然打亂仗,甚至打不了仗。”《綱要》明確了我軍未來打什麼仗、怎麼打仗等重大問題,《綱要》的頒發,對於我軍未來作戰、訓練、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提升我軍新時代聯合作戰水準,發揮我軍體系作戰的整體效能,打贏未來戰爭。

仗怎麼打、兵就怎麼練,打仗需要什麼、部隊就應該練什麼。《綱要》的頒發,有利於確定部隊的訓練內容、訓練要求、訓練標準等一系列問題,提高我軍實戰化訓練水準。

革命戰爭年代,我軍強調有什麼武器打什麼仗,現在隨著我國國力增強,更加強調主動設計戰爭,強調仗怎麼打、軍隊就怎麼建。《綱要》的頒發,有利於明確未來戰爭對軍事技術、武器裝備、軍隊組織形態等方面的需求,對於確定我軍資訊化智慧化建設的方向,提高軍隊建設的整體品質,具有重要意義。

《綱要》作為作戰條令的頂層法規,對下位法規具有統領和約束作用。《綱要》的頒發,能夠有效牽引整個條令體系建設。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綱要》雖然只是一本作戰條令,但它對我軍建設發展具有全方位的重要影響。可以説,這是我軍在作戰領域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提高我軍現代化正規化水準的標誌性成果。

問:剛剛頒布實施的《綱要》有哪些主要特點

《綱要》是我軍聯合作戰領域創新發展的重要成果,是組織實施未來聯合作戰的基本法規依據,標誌著我軍對戰爭形態演變、聯合作戰規律有了全新的認識和把握。制定《綱要》時,我們主要把握以下4個方面特點:

一是以法治方式把習近平軍事戰略思想落實為基本法規制度,凝聚成全軍思想共識,作為新時代我軍聯合作戰的根本遵循;

二是全新設計戰爭,創新規範基本作戰思想、主要行動樣式和組織實施要求,推動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細化落地;

三是鞏固深化領導指揮體制、規模結構和力量編成改革成果,把改革效能充分釋放到練兵備戰重大實踐中;

四是發揮貫通戰略戰役戰術、涵蓋各領域各要素的綱領性作用,自上而下、綱舉目張地牽引帶動新時代作戰條令體系建設。

問:《綱要》是我軍新時代作戰條令的頂層法規 新時代作戰條令具有哪些特點

從作戰條令本身看,其具有權威性、實踐性、指導性、時代性和特殊性等基本特徵,這些特徵是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面深化作戰條令認識的重要途徑。

一是權威性。作戰條令的權威性,指作戰條令立法程式規範,頒發機關高度權威,具有鮮明的強制性,要求在實踐中必須堅決貫徹、嚴格落實。作戰條令作為軍事法,必須在部隊作戰、訓練、戰備中強制執行。

二是實踐性。作戰條令的實踐性,指作戰條令內容來源於實踐,為實踐服務,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發展。作戰條令就是從實際出發,總結過去、立足現在、展望未來,在我軍以往行之有效且具有普遍意義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現代條件,探索今後的作戰規律和指導規律。

三是指導性。作戰條令的指導性,指作戰條令對作戰的組織和實施具有指示和引導功能。作戰條令是對未來作戰的前瞻設計,其主要功能是用於指導具體作戰行動。

四是時代性。作戰條令的時代性,指作戰條令必須與時俱進,緊貼不同時代作戰的現實需求,不斷充實、調整和創新條令內容。不同時代的特徵,是戰爭形態演進、戰爭威脅變化、作戰領域拓展、軍事戰略方針調整、作戰力量發展等多種因素交織作用的綜合結果。作戰條令必須體現時代的新變化,著眼時代的新需求。

五是特殊性。作戰條令的特殊性,指作戰條令與普通法規相比,貫徹執行時允許且需要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結合實際加以靈活運用。作戰條令不可能把一切有關作戰訓練的各種各樣複雜變化的情況包羅無遺,應當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從客觀實際出發靈活運用。

問:《綱要》制定過程中 我們是怎樣克服困難 提高條令品質的

作戰條令,是通過經驗總結、理論攻關、實驗論證,試出來、打出來的,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實踐支撐。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主席在領導推進強軍興軍的偉大實踐中,強調要大興作戰問題研究之風、加強實戰化訓練,親自籌劃參加了全軍系列重大演訓活動,親自謀劃指揮了各方向軍事鬥爭準備和重大危機應對處置,親自帶領全軍深入開展了前所未有的理論探索和實踐創造。全軍按照習主席的指示要求,加強練兵備戰,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形成了一大批高品質理論研究成果。這些實踐成果在《綱要》中都得到了充分吸收。

同時,在制定《綱要》過程中,我們還認真研究了世界近幾場局部戰爭,深入剖析外軍作戰理念、武器裝備、行動方法的新發展、新變化,從中把握現代戰爭特點規律。外軍的戰爭實踐,也為我們科學設計我軍未來作戰提供了有益借鑒。

軍事技術和武器裝備,是贏得戰爭的物質基礎。制定《綱要》過程中,我們高度關注現代科技發展及其在軍事領域的運用,認真分析研究其對戰爭的深刻影響,力求在作戰理念、作戰思想、指揮手段、作戰方法等方面,體現出未來戰爭資訊化智慧化特徵。

作戰條令實驗是條令制定的重要環節,是提高條令制定品質的基本保證。過去我們制定條令,都動用部隊進行實兵實裝實彈實驗,但受條件限制,驗證的內容和手段都非常有限。現在,我們有了聯合作戰和軍兵種作戰實驗中心等先進平臺,可以在實驗室進行大量作戰模擬倣真。通過作戰實驗室論證和實兵驗證相結合,提升了《綱要》的科學性和適用性。

問:應當如何貫徹執行《綱要》

貫徹執行《綱要》,關鍵是要學懂弄通,做到真學真懂真用。

執行《綱要》,首要的是“執行”二字。要非常清醒地認識到,《綱要》是法。我們常講,條令條令,條條是令。既然作為法規,就是要求大家必須遵循。作戰條令規範的權利、責任以及關係,容不得自行其是。特別是現代聯合作戰,參戰力量有很多,包括多個軍兵種部隊和地方支前力量,涉及陸、海、空、天、電磁、網路等作戰空間和領域。如果大家都脫離條令的要求,行動不講規矩,就會犯自由主義,肯定會打亂仗、甚至打敗仗。

執行《綱要》,靈魂是“活用”二字。執行條令不能照本宣科,重在執行條令所規範的思想和方法,就是要求各級必須準確領會和把握好條令的精神,用以指導作戰行動。而不是呆板地照搬條文的條條框框去打仗,否則就會犯教條主義的錯誤。執行作戰條令與執行其他法規具有很大區別,各級必須要結合作戰實際靈活運用。因為作戰條令規範的是作戰的一般原則和方法,而戰場情況千變萬化,一本條令不可能窮盡所有情況。我軍歷代作戰條令,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本條令必鬚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意思就是要大家靈活地而不是僵化地執行。古代戰爭史上,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如韓信的“背水一戰”、項羽的“破釜沉舟”、馬謖的“失街亭”,他們同樣是“置之死地而戰”,但結果為什麼卻截然不同?原因就在於能否結合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僵化、呆板、機械地執行條令,實質上就是不按條令辦事。

(總臺央視記者 蘇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