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0月15日電(記者毛一竹)廣東省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團夥“碰瓷”詐騙案。3名涉案被告人分別被判刑,其中一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間,楊某、李某夥同他人(另案處理)租用或借用車輛進行“碰瓷”詐騙。有人負責物色“碰瓷”對象,有人負責扮演傷者,有人負責扮演警察,在連南縣二廣高速引線路段、廣西平樂等地通過“碰瓷”製造交通事故實施詐騙,詐騙金額共計近33萬元。

據介紹,在實施“碰瓷”的過程中,扮傷者的人員先在路邊等候,同夥選定目標車輛後,打電話告知車輛特徵,並駕車跟隨目標車輛。到實施“碰瓷”的路段,跟隨車輛上前佔據左側車道,迫使目標車輛靠右邊道路行駛,“傷者”從路邊出來用棍敲打目標車輛,若沒有停車,跟隨車輛會追逐提醒目標車輛或迫使其停車,告知被害人撞了人,要求對方停車查看。“傷者”則用事先準備好的鴿血或黃鱔血涂到耳朵上,捂住耳朵,裝作被撞傷了頭部,並撥打備註為“110”的電話給假扮交警者,假扮交警者以車離開事故現場不能報保險、扣車時間長、扣分等理由,讓被害人與“傷者”私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法院判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萬元;判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全面加強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

法官提醒,發生事故後要第一時間報警,並用手機拍下事故現場,方便警察取證和責任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