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廳官與兒子雙雙被查。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發佈的一份受賄案起訴書顯示,原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長沙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曾令亮之子曾某,已被檢方指控共同受賄1800余萬元。

上述編號為長開檢公訴刑訴〔2019〕286號的起訴書介紹:曾某,男,1977年出生,漢族,湖南瀏陽人,大學文化,案發前係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黨委委員、副支隊長(正科級),因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長沙市開福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曾某被刑拘並執行逮捕,同年5月被提起公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曾某受賄案與其父曾令亮相關。

公開資料顯示,曾令亮,男,漢族,1952年7月出生,湖南瀏陽人,1971年12月參加工作,197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産黨,大學文化。他曾任瀏陽市委常委、組織部長,長沙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副局長、局長等職,2000年6月起歷任長沙市國土局局長、黨委書記,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省國土資源廳助理巡視員、副巡視員,2013年10月退休。

2018年7月,曾令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次年3月被開除黨籍。湖南省紀委通報指出,曾令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以象徵性支付錢款的方式侵佔他人房産;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出讓土地使用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徵用審批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曾令亮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其中也有兒子曾某的參與。

前述起訴書介紹,檢方依法審查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曾某單獨或夥同潘某某、高某某(均另案處理)與曾令亮(另案處理)通謀,利用曾令亮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長沙市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項目合作、土地轉讓價格優惠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18.35萬元。

上述受賄款中,1500萬元來自重慶某公司。起訴書顯示,2006年下半年,重慶某公司委派發展部副總監高某某作為華中地區辦事處負責人,拓展公司在長沙的房地産業務。高某某通過同學曾某的推薦,與曾令亮建立起關係。

之後,曾令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自己直接決定或跟下屬打招呼的方式,為上述重慶某公司請托事項提供幫助。在此期間,曾某與曾令亮、高某某、潘某某等人商議,以湖南耕耘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重慶某公司投資的瀏陽仙人造水庫土地整治項目,並從中獲取利益。2010年3月,重慶某公司在耕耘公司沒有參與任何土地整治工作、也沒有任何資金投入的情況下,以支付瀏陽仙人造水庫整治項目補償費的名義,給予耕耘公司1500萬元作為補償。在曾令亮知情的情況下,其子曾某從中分得450萬元。

此外,2011年,曾某以135萬元的價格購買湖南金科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長沙市岳麓區“金科·東方大院”小區房屋,比市場零售價低人民幣59.35萬元。

檢方還指控:曾某夥同父親曾令亮共同收受洪山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給予的259萬元。曾令亮接受請托,為甘某某在長沙市國營綜合農場“金馬美食城”項目生産安置地轉為國有出讓地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曾某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同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曾某在與曾令亮等人的共同受賄犯罪中起輔助作用,係從犯。同時,曾某被採取留置期間,如實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以自首論。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幣730萬元係犯罪所得,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截至澎湃新聞發稿前,有關曾某的獲刑情況尚未公開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