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6月3日電(記者 李金磊)個人破産制度真的要來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個人破産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那麼,什麼是個人破産制度?為什麼要建立?誰可以申請?個人破産後是不是不用還錢了?這會不會成為老賴們的逃債工具,成為老賴們的狂歡?

  銀行卡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泱波 攝

什麼是個人破産?

2019年7月份,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公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産制度。

而所謂個人破産制度,通俗地説,個人破産就是指欠債的人沒有任何能力按時還錢,又跟債主無法和解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破産,並按照法律程式清償債務的過程。

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對中新網記者表示,個人破産制度本質上是對債務人的紓解、救濟體系,將“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從債務的泥淖中解救出來,給他們東山再起機會,而不是讓他們因創業失敗而走上跳樓、自殺的不歸路。

為什麼要建立?

主要是為了給“誠實但不幸”的人一次重生機會。

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相關説明中稱,由於個人破産制度長期缺失,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産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因此,建立完善個人破産制度,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後續保障,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示,通過破産制度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既能夠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又能夠有效降低單一債權實現的成本。同時,破産保護也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産生的社會成本。

  資料圖:民眾在自動取款機上取錢。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誰可以申請?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産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産清算或者和解。

注意,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另外,債權人也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産。按照徵求意見稿,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産清算的申請。

是不是不用還錢了?

“不是不用還錢,而是有前提的部分豁免。”陳夏紅表示,自然債務人的債務並不因為宣告破産而直接豁免,只有在滿足法定條件的前提下,經過一定的監督期,債務人才獲得豁免。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生活受到極大限制,不能有高消費。

中國政法大學破産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豁免債務是有條件的,除了你的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錢都應該屬於債權人,也不是説馬上就給你豁免,國外像美國要七年,香港要五年,這個期間你還要不斷還債。

一個比較著名的案例就是,歌曲《只要你過得比我好》的演唱者香港藝人鐘鎮濤,2002年曾申請個人破産。在破産期間,鐘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破産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後,其餘收入全部用於還債。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鐘鎮濤解除破産。

而在2019年,全國首例個人破産案件在溫州辦結。該案件中,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産企業股東蔡某,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在履行完畢之日起6年內,如果他的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還款。

  人民幣資料圖。中新網記者 李金磊 攝

具體到深圳,按照《徵求意見稿》,免責考察期為三年,免責考察期滿,破産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餘債務。

進入破産程式後,債務人將被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

一是限制消費,包括不能乘坐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産、機動車輛;不能旅遊;不能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等。

二是限制職業資格。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逃債工具?

記者發現,民眾普遍擔憂一個問題,那就是個人破産制度會不會成為老賴們的狂歡,成為一些人“假破産、真逃債”的逃債工具?

  資料圖:銀行點鈔員在工作。艾慶龍 攝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示,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産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産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徵求意見稿》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對於具有破産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産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産欺詐行為的目的。

同時,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産,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産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産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專家建議,必須警惕通過個人破産制度逃廢債的可能性,必須全方位防止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産制度。

對於個人破産制度,你怎麼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