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賴”子女報考公務員不該受影響

臨近國考,很多人都關心這樣一個問題: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自己的政審是否會受影響?網路上不時有這樣的案例,如《父母失信,兒子與公務員擦肩而過!》《考上事業單位政審受阻 失信父親主動現身履行》等,講的都是父母的失信記錄,影響了孩子報考公務員。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合理?

首先,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規定,其中包括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消費的若干規定。對於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通過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消費以及採取一些配套的懲戒措施,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得以更高效地開展,諸多失信被執行人也迫於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一系列懲戒措施,是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對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消費進行了細化,其中直接與子女有關的一條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校”,雖説該規定出臺之初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爭議,但其合法性、合理性最終還是得到了廣大民眾的認可。除此之外,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未找到直接與失信被執行人子女有關的限制措施,也就是説,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業,並未成為最高人民法院懲戒失信被執行人的手段。

最後,從考生就業來看,以要求較為嚴格的公務員招錄為例,公務員招錄的報考條件、考察要求,一般都是為保證新錄用公務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而設置。其中,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報考人員若出現四種情形便不得錄用,四種情形分別為,(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産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對於失信行為也只是針對報考人員本人來講。除此之外,父母的行為是否會對子女報考産生影響呢?絕大部分崗位並沒有對報考人員父母提出限制,但某些特殊崗位會在招錄辦法中進行限制。以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為例,其招錄辦法規定:報考人員有“直系血親和對其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是“直系血親和對其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活動的”情形不得報考。可見只有極特殊工作,出於職業性質的考慮會因報考人員血親出現某些極其特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對考生報考條件進行限制。

由此可見,考生因父母失信而被公務員隊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拒之門外,並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提高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成本,目的是為了促進失信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為例,立法上更多地是從遏制失信被執行人藐視司法權威和破壞社會關係的角度考量,認為被執行人的執行財産定然用於其子女消費,通過連帶懲戒直擊失信被執行人的“痛點”,進而達到懲戒效果。

但是,在沒有法律規定和法理支援的基礎上,以父母失信為由對其子女的權利進行限制,明顯違反了相對性原則。因此,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因報考人員父母為“老賴”而不予錄用或是無法通過政審,則侵害了考生的合法權利。

通過合法措施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已成為社會共識。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出臺一系列懲戒規定,建立一系列懲戒措施,“迫使”諸多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相關法律義務。懲戒措施的落實,離不開社會各部門的支援、配合,值得關注的是,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措施不能濫用,對於公權力機關來講,法無規定不可為;對於企事業單位來講,絕不能違反法律法規侵害公民合法的權益。雖然通過過激途徑,可以暫時取得一定效果,但動輒以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前途為代價的做法,既不妥當也侵害了失信被執行人子女的合法權益。

2019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關鍵一年,人民法院必定會嚴格依據法律法規開展執行工作,以優異的成績如期向人民交卷。相信人民法院也會堅決抵制任何人罔顧法律法規,以“失信”為由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