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致其商譽嚴重受損、産品銷量下降,淘寶賣家以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將李某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9月11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駁回賣家的全部訴訟請求。(9月12日《北京青年報》)

電商平臺設置買家評論功能,是考慮到網路購物具有虛擬性,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後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資訊對稱的平臺。對於賣家來説,好評可以帶來好的口碑和人氣,差評則會影響潛在消費群體的購買意願。為此,個別賣家會通過短信和電話騷擾、威脅等方式逼迫消費者刪除差評,還有賣家認為差評侵犯了其名譽權,一紙訴狀將買家告上法庭。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按照自身消費體驗給出好評或差評,都是行使監督權。當然,消費評價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往往因人而異,差評未必能真實反映商品和服務好壞,但只要不是出於主觀惡意,差評即使存在片面、失當,缺乏事實依據,也不構成侵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消費者對生産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産品品質或者服務品質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例多以賣家敗訴告終,也有買家因“惡意差評”而敗訴的情況。

對於“賣家訴買家差評侵權被駁回”,買賣雙方都應理性看待。一方面,賣家要從中汲取教訓,尊重消費者的評價權,寬容對待差評。在遇到差評時,首先反思自身産品品質和服務水準是否存在不足,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同時,耐心地做好溝通解釋工作,通過回復評價説明相關情況,提供積極、合理的解決方案,贏得消費者的諒解。應該説,所謂“惡意差評師”只是極少數,大多數消費者都是基於自身體驗作出的評價,並無私心。有的買家因誤解誤會給出了差評,因賣家積極溝通後,一般會刪除差評。而在上述案件中,主要是因為賣家態度消極,推卸責任,才導致事件進一步升級。

另一方面,買家不能有權就任性,要分清訴求表達和侵權的界限,做到理性行使權利、化解糾紛,避免人身攻擊或使用不文明用語。比如,在差評中可以批評商家産品不合格、服務不滿意,但倘若加以侮辱、誹謗,則可能構成侵權。2017年,北京乘客衛先生因專車司機未避行擁堵路段導致車費較高、用時較長,在評價中對其服務給予差評並使用了侮辱性語言。事後,專車司機將其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衛先生和專車公司賠償司機3000元精神損失費。

此外,雖然《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但並不意味著電商平臺對服務評價完全無所作為。平臺經營者應完善評價發表機制,通過設置關鍵詞,對侮辱性語言予以過濾。在接到投訴後,應及時對於涉嫌侵權的評價採取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避免侵權行為進一步擴大,否則就要和侵權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