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實施《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對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作出全面調整和完善。

人民監督員由人民群眾通過特定程式選任,代表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2003年以來,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先後共選任人民監督員70000余人次,目前在任20000余人,監督案件60000余件。

最高檢案件管理辦公室負責人介紹,過去,人民監督員監督的對像是檢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職能整體轉隸後,原來的監督對象發生了重大變化,需要根據形勢發展,及時調整思路,落實法律要求,進一步改革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因此,規定與以往歷次規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文件相比,有著根本性不同,本質上是一份全新的文件。

規定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定位與職責、履職要求、工作機構配備、監督方式、監督範圍、監督程式、履職保障、文件的解釋及時間效力等。

規定強調,人民監督員行使監督權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明確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的機構。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辦案活動,依法獨立發表監督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如實記錄在案,列入檢察案卷。

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研究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依法作出處理。監督意見的採納情況應當及時告知人民監督員。人民檢察院經研究未採納監督意見的,應當向人民監督員作出解釋説明。人民監督員對於解釋説明仍有異議的,相關部門或者檢察官辦案組、獨任檢察官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

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監督員依法進行監督:案件公開審查、公開聽證;檢察官出庭支援公訴;巡迴檢察;檢察建議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實等相關工作;法律文書宣告送達;案件品質評查;司法規範化檢查;檢察工作情況通報;其他相關司法辦案工作。同時,人民監督員通過其他方式對檢察辦案活動提出意見建議的,人民監督員工作機構應當受理審查,及時轉交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審查處理。